承租方安全卫生环保承诺书

(1)、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条件。 (2)、厂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视线。

(3)、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4)、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对于新购、改造和修复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出安全操作规定后,方准使用。 (5)、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6)、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7)、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继续工作。

(8)、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证者,不得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9)、公司对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应发给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好放暑工作。

第五十六条、厂内运输对道路的安全要求:

(1)、道路的转弯半径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大于8%。经常运送易爆危险物品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大于6%。

(2)、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

合国家交通规范。

(3)、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储区,应按需要设置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标志。 (4)、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良好的照明。

(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6)、公司应设置车棚,对自行车、摩托车进行集中管理,上述交通工具严禁驶入生产区内。

第五十七条、车辆装载的安全要求是: (1)、车辆应严格按规定重量装载,不得超载。

(2)、装载货物必须均衡,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拦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拦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泄漏等。

(3)、车辆装载货物的高度,大卡车从地面起计算不得高于3.8m;小卡车不高于2.5m,防止重心过高造成翻身事故和货物甩出事故。 (4)、装载大件和易于滚动的货物应该用绳索捆紧、栓牢、垫实,避免刹车和转弯时发生事故。

(5)、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要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6)、装载货物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发、堆放平稳,捆扎牢固,重量分布均匀,车厢前后左右要一致,不偏向一旁。 (7)、装卸时车辆与堆放物距离一般不小于2m,与易滚动物品的距离不

小于3m。间距直线不小于2m,车辆并列时不小于1.5m。 第五十八条、厂内运输对车辆的安全要求是:

(1)、限于厂内运输的车辆,必须建立管理台账、技术档案。

(2)、厂内运输车辆必须按综合管理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行驶。

(3)、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后视镜、前桥、车轮、轮胎等技术状况必须完好。行驶途中上述部件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4)、加强保养,做好例保和一二级保养,加强行车前、中、后的检查,确保安全行驶。

(十三)、成品仓、清选楼

第五十九条、成品仓、清选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十不准”的规定,进入人员必须先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应注意检查一眼排气管,保证其不冒火星、不喷油烟。 库房管理“十不准”:

1、不准设办公室; 2、不准设休息室; 3、不准住人; 4、不准吸烟或生火;

5、不准使用不带防爆性能的开关或照明灯具; 6、不准使用电炉、碘钨灯或60W以上的灯泡; 7、不准粉尘飞扬;

8、不准乱堆乱放;

9、不准有渗雨、潮湿、浸水现象; 10、不准尾气带火星、油味的车辆进入;

五、消防灭火的办法和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六十条、四种常用的灭火方法: 1、 隔离灭火法:

就是将火源处或其周围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移开,燃烧会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2、 窒息灭火法:

就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质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如用不燃或难燃物捂盖燃烧物;用水蒸气或惰性气体灌注容器设备;封闭起火的建筑、设备的孔洞等。 3、 冷却灭火法:

就是将灭火剂或消防水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以增加散热量,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于燃点以下,使燃烧停止;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体上,使其免受火焰辐射热的威胁,避免形成新的火焰。 4、 抑制灭火法:

就是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使燃烧过程中产生游离基消失,而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离基,使燃烧反应因缺少游离基而停止。 第六十一条、防止火灾的预防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可燃物是火灾的物质基础,在选材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如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用防火漆浸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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