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在11月15日前对外支付的预付货款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不需要。
11、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付货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进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企业可以摘取进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
12、进口合同约定的币种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是否可以不一致?
可以。企业进行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时,应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对外支付的需要进行登记。银行对外付汇时,只能按照企业付汇登记的币种和金额办理对外付汇。
13、企业在系统中登记的预付货款,能不能修改?
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办理付汇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不可删除。
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实际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付汇登记信息。对于已经实际支付的,企业可依据进口合同变更条款,自行在系统中对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预计进口日期进行修改,并将相应变更合同留存备查。
14、企业预付货款登记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对外付汇?
企业应在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汇登记。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企业在第二天可以获得该笔预付货款是否可以对外付汇的信息。
15、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收到的预付货款可能比最初付汇金额多,注销时以哪个金额作为注销标准?
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可能由于利息等原因导致退汇的金额大于付汇登记的金额。企业在网上申请注销时,应如实填写退汇的金额,系统自动选择付汇金额和退汇金额中的较小值进行注销。
16、企业能否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
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无法满足需求的企业可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时,并向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企业预付货款
登记情况、相关进口合同主要调控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审核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在系统中为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17、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比例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能否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因特殊原因,企业如需超出规定比例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预付货款付汇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进口和收结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审核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为符合审核要求的预付货款进行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18、企业向外汇局提出超比例预付货款结汇申请时,如何证明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预付货款的真实性最终要看与预付货款相关的货物是否可能在将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报关进口。在提出超规定比例办理预付货款结汇申请时,企业至少应当向外汇局说明以下情况:(1)该企业过去一年向境外付汇和实际进口情况,以证明该企业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和履约能力。(2)该企业的生产、采购或经营能力与其签定的合同规模相适应。(3)该企业是否属于船舶、大型成套设备、新兴鼓励行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等。外汇局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决定该企业超规定比例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的规模。
企业应当主动适应当前的预付货款管理政策,严格控制自身的预付货款规模,审慎提出付汇申请。
19、信用证方式下是否需要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不需要。
20、企业已经收到货物,且已报关,中国电子口岸也已有电子关单信息,但纸质关单迟迟拿不到,这时对外付款是否属于预付货款的登记范围?
不属于。如企业已经办理完进口报关结关手续,企业可凭海关编号/预录入号/数据中心统一编号、经营单位代码和企业IC卡到银行办理对外付款,银行应打印电子底账留存备查,但不做核注。
21、托收方式下是否需要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托收方式下,在付款时如果已经取得物权凭证或可以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信息的,可不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22、转口贸易如何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先支后收的情况需要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23、付汇登记中的“收款人名称”最多可填多少个字?
企业在进行付汇登记时,最多可在“收款人名称”中填入150个字符,即75个汉字或150个英文字母。
24、在做合同登记时,若不能确定全部的付汇计划,可以分次填写吗? 企业可以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包括添加新的付汇计划。
同时,一笔合同登记可以对应多笔付汇登记。例如,2008年11月1日A公司与境外的供货商B签订了价值500万美元的合同,其中预付货款300万,约定A公司应在2009年2月1日、4月1日和6月1日分别向B支付100万美元。则A公司应于2008年11月1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办理合同登记,然后分别在2009年2月1日、4月1日和6月1日的前15个工作日分别办理该合同项下的付汇登记。
25、如果同时对多个合同做预付货款,在合同登记时,是一个合同登记一次,还是汇总登记?
每个合同对应一个合同登记,不能汇总登记。
26、登记合同信息时,如果此项合同既包括货物也包括相应技术服务费、培训费,那么登记合同金额为货物总金额还是货物和技术服务费合计总金额?
只需要登记货物总金额。
27、银行已经在系统中登记的已付汇信息能否撤销?银行是否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已经付汇的信息?
银行端不提供撤销功能,各银行在录入付汇信息时应仔细核对企业付汇登记的币种、金额、收款人是否与实际付汇指令一致,并填写正确的国际收支申报号。如发现国际收支申报号错误,银行可修改,但如该笔付汇登记已经被企业申请注销,则不可修改。
银行可以查询已经办理完付汇的付汇登记信息。
28、银行凭上级银行的何种授权文件办理系统登录手续?
银行凭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外汇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
录手续。
29、企业如何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延期收款登记?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进行登记。登陆后在左上角“类型”选择“企业”,然后在“企业代码”栏输入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密码”栏输入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78”。登陆后应及时修改密码。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债权登记和指定收款银行/外汇局注销共三个步骤:
(1)合同登记。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其中,出口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实际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2)债权登记。企业应于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企业只能为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的延期收款办理债权登记。
(3)指定收款银行/外汇局注销。债权登记注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企业收到外汇,在办理该笔出口收入的结汇或划转时,应该且只能指定其收款银行为其办理注销;第二种情况下,企业发生退货、境外保留外汇及其他在境内无法收汇的情况,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
30、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延期收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
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
31、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延期收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出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企业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