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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对于线形和大型项目用地还应调查了解交通和地理条件。 4.5 实地调绘
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现状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4.6 勘测定界
界标的埋设与测定,测绘界址点的解析坐标。 内业计算、编绘勘测定界图、面积量算。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7 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观测记录、计算手薄 4.8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由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 外业调绘 5.1 工作底图的准备
5.1.1 工作底图是用于进行勘测定界及编绘勘测定界图的基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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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5.1.2 工作底图应是地籍图、地形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1.3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大型工程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5.1.4 工作底图的现状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附近和界址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5.2 权属界线的调绘
5.2.1 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将用地范围内的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上。 5.2.2 其它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需要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要求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5.3 土地利用类型及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的调绘
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号。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5.4 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
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料。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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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并实地核定。
5.5 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如果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农地,应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6 平面控制测量
6.1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 6.2 勘测定界首级平面控制网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首级平面控制网等级要求 控制区面积(km2) >
10 5—10 < 5 < 0.1 首级控制等级 四等以上控制网 一级小三角(边)网或一级导线网 二级小三角(边)网或二级导线网 图根导线
6.3 若首级控制网点密度不能满足土地勘测定界,应在首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或两级加密控制点。加密控制测量应优先采用导线网、三角网形式加密控制网,也可用单一附合导线,插点仅限于个别地点使用。
6.4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及精度的基本技术要求,遵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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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7.1 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
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一般有两种方法
坐标法放样。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图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利用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坐标和拟用地界址点坐标计算放样数据(反算边长、方位角),利用拟用地界址点邻近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采用极坐标法放样界标位置。
关系距离法放样。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或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在图上量出界址点与邻近现有地物的边长(三条以上),或利用给定的拟用地边界与现有地物的距离夹角等。在实地采用边交会、边角交会等方法放样界标位置。
7.2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的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标。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同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标。
7.3 界标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米,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标。 7.4 界标类型主要有:混凝土界标、带帽钢钉界标及喷漆界标。(各类界标应用范围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7.5 界址点编号原则上应以用地范围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编号。铁路、公路等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编号可以采用里程+里程尾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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