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十大影响

未来的影响作相应的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准则指南对原来自用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作为严格的限制,同时对转换当日帐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在目前房地产价格高位运行的环境下,将部分房地产原来按成本计量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使部分企业期初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公允价值的下降的机率加大也会使未来的业绩风险加大。

同时,为了避免利用准则变更操纵利润,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转换日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由成本计量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计入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确认为变更当期的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属于企业的存货,使原来媒体估计2007年转换会使房地产公司帐面出现巨额利润的期望落空。 当然,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通过稳键的做法,将公允价值慢慢释放为企业的利润。

例如,企业现有一项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目前帐面价值2000万,公允价值为4500万。如果直接一次性划转,增值2500万只能增加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增加准则实施后的利润。但企业可以才取第一次按2200万划转,以后各期慢慢高估致4500万,就可以将2300万作为利润在以后各期根据需要慢慢释放出来,同时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波动的风险也会应对自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相比,新的合并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在母公司理论下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少数股东权益视为负责处理填列在长期负债的下方。在实体理论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所有者权益填列。但这仅是项目填列方式的不同,并不改变每股净资产。前段时间有媒体曾鼓吹此项改变将增加现有股东所有者权益2100亿,从而导致每股净资产也将提高,显然这是非专业人士误导大众所致。

合并报表准则最大的影响可能是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财政部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规定,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按照这种规定操作的直接结果就是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而由此导致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由于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因此,可以实现提高母公司合并净利润的目的。 新准则改变了这一做法,采取了和国际准则趋同的做法,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的部分也要作为母公司的损失。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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