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十大影响

未来的影响作相应的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准则指南对原来自用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作为严格的限制,同时对转换当日帐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在目前房地产价格高位运行的环境下,将部分房地产原来按成本计量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使部分企业期初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公允价值的下降的机率加大也会使未来的业绩风险加大。

同时,为了避免利用准则变更操纵利润,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转换日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由成本计量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计入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确认为变更当期的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属于企业的存货,使原来媒体估计2007年转换会使房地产公司帐面出现巨额利润的期望落空。 当然,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通过稳键的做法,将公允价值慢慢释放为企业的利润。

例如,企业现有一项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目前帐面价值2000万,公允价值为4500万。如果直接一次性划转,增值2500万只能增加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增加准则实施后的利润。但企业可以才取第一次按2200万划转,以后各期慢慢高估致4500万,就可以将2300万作为利润在以后各期根据需要慢慢释放出来,同时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波动的风险也会应对自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相比,新的合并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在母公司理论下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少数股东权益视为负责处理填列在长期负债的下方。在实体理论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所有者权益填列。但这仅是项目填列方式的不同,并不改变每股净资产。前段时间有媒体曾鼓吹此项改变将增加现有股东所有者权益2100亿,从而导致每股净资产也将提高,显然这是非专业人士误导大众所致。

合并报表准则最大的影响可能是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财政部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规定,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按照这种规定操作的直接结果就是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而由此导致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由于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因此,可以实现提高母公司合并净利润的目的。 新准则改变了这一做法,采取了和国际准则趋同的做法,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的部分也要作为母公司的损失。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这一方法的改变可能导致的结果,会使部分以前靠这一会计漏洞操纵利润的公司,在运用新准则前的2006年再最后一次利用会计漏洞将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再狠狠巨亏一次。在2007年运用新准则时将其股权以象征

性价格转让出去,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超额亏损也不再由母公司承担,从而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原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投资时点投资方应根据投资的初始成本和相应股权比例占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相应股权投资差额分别处理。当股权投资差额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形成借方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分期摊销,减少每期的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小于零时,即出现贷方差额时,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增加投资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非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A公司以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等 2000万

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新准则的实施,不排除在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中国股市,上市公司通过低价取得高价值的股权投资,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影响

针对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 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习惯利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这些公司若在2006年报中转回部分减值准备,其2006年利润将会大幅提高;也有可能2006年不转回减值准备 ,在2007年或以后年度将已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按正常或高价出售将利润释放出来,从而回避减值不能冲回的限制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原准则对换入资产的入账原则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仅以收到的补价确认相应的损益。

新准则对换入资产的入账原则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分别区分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价。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是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准则也对公允价值计价作了严格的规定。

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收益,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新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规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若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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