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制度研究》-F.Y.D

由于我国目前最后贷款人兼职存款保险的功能,因此,在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就涉及到如何与最后贷款人协调的问题。二者的关系如下:一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仍然处于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这点不会随着存款保险体系的建立而改变。存款保险体系只是为银行机构的有序退市提供了一道防线,其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同时,一般情况下存款保险体系可以预防传统的存款人引发的挤兑。但是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与有竞争效率的金融体系的任务,仍然落在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身上;二是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需要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强力支持。这不但表现在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初期基金积累有限,根本不敷金融机构倒闭之用,而且表现在存款保险体系的整个运行阶段。因为,任何存款保险基金都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公众对其信心是难以维持的。同时,如果出现了全面系统的金融危机,那么存款保险体系本身都有可能崩溃,其资金更是捉襟见肘;三是中央银行可以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兼并重组时,提供过桥贷款,为存款保险局有序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后的存款人债务支付提供紧急便利;四是立法机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对于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局的责任与界限加以清楚地划定,否则监管宽容与道德风险的上升将不可避免。 (三)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是一种危机防范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中成本最低、效果最明显的环节,监管的有效性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减少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压力。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管理水平、盈利性的适时监管,为危机时流动性或是清偿性的判断提供基础,以此决定救助或市场退出的决策。才能及时发现问题金融机构,从而才能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如判断其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以此为基础做出救助或市场退出的决策。 相对于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营监管,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强制性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乏导致金融机构往往只有“生”,没有“死”,减弱了市场“优胜劣汰”法则对金融机构谨慎经营、降低风险的敦促作用,是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纪律松懈,道德风险丛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完善我国的强制性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完善市场退出的各项制度。对市场退出的方法、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必须解决的程序问题,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为金融机构的合法推出建立可行的路径,避免其退出时产生的混乱无序状态。其次,要处理好行政撤销与司法破产之间的关系,在程序上明确各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其相互衔接和各自的责任权限划分。再次,加强各项程序制度的实施。不能让各项制度形同虚设,明确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责任分摊,避免相互推诿,重叠监管等问题。另外,对于行政撤销和司法破产程序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要畅通,对于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如审计、财务、法律、评估等信息形成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劳动产生的无效率与资源的浪费,降低问题银行的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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