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金融系郑振龙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仔细研究了国外最后贷款人概念的沿袭,并与我国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央行职能以来的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等业务进行比对,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笔者赞同主流派观点,与国外相比,尽管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形成原因、行为特征、操作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但本质上,二者都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由具有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央行实施的救助行为,且救助的基本形式都为再贷款或再贴现。下面,我们按照救助对象的不同,分别总结一下我国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践行。 1.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对与国有商业银行高度相关的政策性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注入。最后贷款人最初是为了剥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提供的。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中大约有30%来自各级政府直接行政命令和干预;另外30%主要是国有企业造成的;还有约10%来自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执法环境;再有10%左右来自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余下20%来自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问题。国有银行的稳定是我国金融稳定的核心和关键。为了应对2006年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必须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化解其历史包袱,剥离其不良资产,实现股份制改革并达到上市目的。而央行在改革过程中担任了主要角色,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为了充实国有资本金,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但是,按照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计算标准,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为了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挑战,2003年,政府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增加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本。二是为政策性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为帮助国有银行分离政策性业务和剥离不良资产,政府分别于1994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于1999年组建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大量的再贷款也被注入到政策性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05年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获得再贷款12236亿元。央行提供的以上再贷款措施提高了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避免国有银行倒闭及由此引发的挤兑风波,维护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属于最后贷款人的范畴。 2.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注入。农村信用社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历史遗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农村信用社存在很多问题。基于“三农”问题对我国的重要性,如果农村信用社存在问题,不但关乎到我国金融安全,甚至直接影响我国基层经济政治的稳定。为搞活农村金融业,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开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为配合国务院政策,央行发行专项票据,以充实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截至2005年12月31日,央行共发行专项票据1599亿元,涵盖28个省市2263个县市的农村信用社,将他们的不良资产率由2002年的36.9%降低到14.8%。与此同时,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到8.03%、12.93%和8.78%。另外,央行还对陕西、吉林农村信用社共发放专项借款2.6亿元。以上措施属于央行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提供专项借款的方式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属于最后贷款人范畴。 3.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注入。与国有银行类似,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在组建之初就存在产权不清、被隐性注入国家信用、内部治理失效、外部监督不力、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积聚了大量风险并逐步暴露。在公众承受风险能力弱的情况下,一旦处理不善将迅速引发系统性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1997年开始,央行开始对严重违法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实行市场退出。伴随26个省市427家中小金融机构以及28588家农村基金会的市场退出,大量债务问题随之出现,尤其是巨额的自然人存款。为此,央行发放了1411亿元的再贷款,以保证存款人的随时支取。 4.对证券公司的资金注入。我国证券业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末,全国证券业经营机构共465家,其中,证券公司128家,期货经纪公司178家,基金管理公司45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108家,证券交易所2家,期货交易所3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产业活动单位3249家。但是,绝大部分证券公司脱胎于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