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文件精神, 从1995年起,国家开始施行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组织领导

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

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 、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级别 考试时间 3.5小时 2小时 2小时 3.5小时 一 级 4小时 2.5小时 6小时 2.5小时 6小时 四、报考条件

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军队中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 建筑设计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场地设计(作图题)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与构造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一)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下表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本科 及 以上 建筑学学士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专科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三年制毕业 二年制毕业 工学博士毕业 本科 及 以上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专科 本科 及 以上 三年制毕业 二年制毕业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从事建筑设计的 最少时间 2 年 3 年 5 年 7 年 9 年 10 年 2 年 6 年 7 年 8 年 10 年 11 年 7 年 8 年 9 年 建筑学 建筑设计 其它工科 (2)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他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375 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99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 、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 700 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首次报名当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报考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下表要求执行。

专业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中专 (不含 职业 中专) 相近专业 相近专业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相近专业 大专 本科 及以上 建筑学(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 建筑学 相近专业 学历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毕业 毕业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从事建筑设计的 最少时间 5 年 7 年 8 年 10 年 8 年 10 年 3 年 4 年 2 年 3 年 注:(1)“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环境艺术;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本表本科及以上和大专的相近专业中加入了“环境艺术”。

2 、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的人员。

3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 13 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 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 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还须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3。 2、报名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五、考试报名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地区具体的考务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提交报考申请并办理缴费。(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六、考试成绩及合格管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文件要求,考试成绩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七、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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