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解析 - 图文

(其中有些记录也是“标准”要求的),见下表: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规范条款号 5.3.6 6.2.2 6.2.4 7.2.2 7.3.1 7.3.3 8.2.4 8.4.4 8.5.2 9.2.1 9.3.3 10.3.3 要 求 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应明确施工机具供应方的评价方法,在采购或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记录 应对施工机具进行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应通过评审在确认具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进行投标及签约,并保存评审、投标和签约的相关记录 应使相关部门及人员掌握合同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应及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和记录,并用于质量改进 对供应方的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标准、方法、和职责应符合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应明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放要求,建立发放记录,并具有可追溯性 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验收、施工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发包方报告,按照规定处理 应按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和评价办法,根据所需分包内容的要求,经评价依法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分包方的记录 应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据 〖1〗应明确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方式和要求,规定变更所需的评审、验证和确认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2〗对变更可能赞成的施工质量影响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关记录 应按规定将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向项目经理部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应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施工记录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 〖1〗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 〖2〗交底记录; 〖3〗上岗培训和岗位资格证明; 〖4〗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 〖5〗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 〖6〗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7〗质量管理相关文件; 〖8〗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的其他记录; 应保存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 按照规定的周期校准检疫设备,标识其校准状态并保持清晰,确保其在有效检定周期内方可用于施工质量检测,校准记录应予以保存 应建立和保存监督检查和审核的记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结果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信息 应按规定保存质量管理改进与创新记录 13 14 10.4.3 10.5.5 15 16 17 18 11.4.4 11.5.1 12.2.5 13.3.3 六、关于对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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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一条: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08)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执行。

解析:规定执行的时间比较紧迫,原因是两个部门双方协调的时间比较长,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需求又比较明显。

公告第二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应贯彻《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的所有要求,鼓励采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认证,其认证的内容应同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鼓励相关部门采信其结果。

解析:明确认证机构的认证依据是《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

公告第三条: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解析:认证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进行审核认证的最早开始时间点。

公告第四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结合《规范》的要求,重新修订对于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可要求,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具有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认可资格。

解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机构从9月1日起评定认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将取消认可资格。

公告第五条:经过重新核定具备建筑施工专业范围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到期换证时,应增加《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要求审核后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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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认证机构应对无效证书做出相应处理。

解析:具体规定应该在中国合格认可机构的细化规定中得到体现。该细化规定正在编制中。

公告第六条: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和GB/T 50430-2007。

解析:明确了认证证书表明的认证依据应该是两个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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