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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21.4 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非必须)申请公证机构对整个开标程序进行现场公证。

22.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应让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或申请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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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和采购单位人员和主持人、唱标、监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当众宣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或监督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对其“开标一览表”的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总价、交货期、交货地点以及投标保证金进行宣读。同时,工作人员将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影在屏幕上,并做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公证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5)致公证词。唱标结束后,主持人请公证人员当众致公证词。

(6)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 24. 评标

24.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4.2 评委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4.3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4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5 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6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4.7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4.8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制作、签署、盖章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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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6)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的;

(8)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9)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原厂商授权书的;

(1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1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13)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达 10 项(含)以上的;

(14)报价超出标底,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自主创新产品除外)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如需要,由采购人确定是否选用)

(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五、定标

25. 定标原则

根据评委会推荐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6. 定标程序

26.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6.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6.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6.4 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未中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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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标通知书

27.1 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中标结果,如果二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中标通知书对招标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8.5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29.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和分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0. 履约保证金

30.1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中标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

30.2 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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