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2.0.2 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 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 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 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0.7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

2.0.8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9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10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11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12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3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4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5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6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7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8 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9 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

2.0.20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1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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