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50例

歹徒入户杀人并抢走贵重物品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遭法院驳回

本报西宁9月17日电记者韩萍歹徒进入住户家中,杀死女主人,抢走22.28斤冬虫夏草。事发后,犯罪分子被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但男主人程某以青海省馨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作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妻子遇害、冬虫夏草被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007年9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公开宣判了这起新类型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0日,歹徒李某、蔺某以买冬虫夏草为名,来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号馨宁小区程某家中。程某之妻杜某在家,李某趁杜某不备,持携带的自制手枪朝杜某头部开枪,致其当场死亡。两名歹徒从原告家中抢走冬虫夏草22.28斤,价值人民币403480元。2005年8月20日,两名歹徒被抓获归案,警方追回冬虫夏草3.93斤,返还原告。2006年10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名杀人凶手死刑,确认民事赔偿数额为205049元,但因两名罪犯无赔偿能力,免除两罪犯民事赔偿。

程某了解到案发时两名罪犯是从馨宁小区大门进入小区,小区保安未进行登记,作案后,两名罪犯携带4个大包袱从后来增开的无保安看守值班的小区东门逃走。作为居住在被告管理区的小区居民,程某自2003年9月起按季度向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给原告发放的《馨宁小区住户手册》承诺:小区门岗按规定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小区,物资出入小区应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管理部门签发的《物资出区通行证》。 原告程某认为,被告作为经营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给原告发放住户手册后,原告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已实际形成了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故该手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该手册中双方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安全服务也仅限于防范性的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全方位保证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排除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且此案发生在原告家内,对外无任何异常。此时被告即使履行了正常的防范安全保卫义务,也无法避免其室内发生蓄谋已久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家损害结果的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大厦电梯内女子被害 家属状告物业被驳

法院:物业公司保护公众义务应有限制

本报北京9月17日讯在公司电梯内遭遇抢劫被杀害,受害人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在电梯内安装监控设备,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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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受害人家属的这项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因公司大厦属于向公众开放并不得无故拒绝公众进入的相对开放区域,因此对物业公司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必须有所限制。

被害人李珍(化名)遇害前是一名会计,公司租赁的办公地点在一座写字楼内。2006年10月的一天,李珍从银行取钱后返回公司,在公司大厦电梯间不幸遭遇抢劫被杀害。事发后,大厦物业公司的经理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并封锁了大厦。

但接警赶到的民警并未从大厦中找到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 李珍被杀害后,她的丈夫和女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其理由是,作为负责整座大厦安全的物业公司,竟让犯罪嫌疑人随意进入大厦,致使李珍在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此外,当时在该大厦特别是电梯间并没有安装录像监视设备,致使警方至今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也说明该公司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还是驳回了李珍家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有关约定,李珍公司所在的这座大厦并没有实行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的完全封闭管理制度,也就是说,这座大厦不同于单位的内部办公区域,它是在物业公司控制之下向公众开放并不得无故拒绝公众进入的相对开放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凡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都负有观察、注意和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而物业公司并非国家强制机关,其财力、精力有限,又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物业公司对大厦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对其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必须有所限制。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必须安装录像监视设备,且录像监视设备与李珍所遇意外事件的发生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认为物业公司履行职责具有重大瑕疵。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07-9-18

小区地下车库是公共设施吗?

小区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合肥市明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安徽昌皖房地产公司和万国物业管理公司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明珠苑小区业主依法取得了面积为104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及其他权利。据悉,这是我省首起业主要求物业返还物管用房等小区公用设施并取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此案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在新《物权法》出台的背景下,此案意义尤为重大。

原告:物业撤出拒交车库

合肥明珠苑小区2003年建成后,由昌皖公司指定的万国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因为种种纠纷,2005年10月,万国公司退出了小区物业管理。虽然退出物业管理,万国公司只是向业主移交了部分资料和物品,而涉及到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相关图纸、特别是物管用房、商业用房以及1000多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却并没有移交。

2006年,明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昌皖公司以及万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地下停车库、值班室、物管用房以及小区平面图等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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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车库不是公共设施

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要求,被告昌皖公司认为,规划部门没有审批在小区内建车库和值班室,同时当初在业主购房时,昌皖公司也没有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车库以及值班室的归属。在昌皖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以及由合肥三维测绘公司的测绘报告中,可以看出地下车库并没有分摊到业主的房屋面积中。因此,昌皖公司认为,车库不是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对业主的这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不能满足。

法院:车库所有权归业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肥市规划局的答复和开发公司与业主订立的购房合同,可以确定地下层是车库。该地下停车场是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的附属物,即使其属于与其他建筑物相区别的独立特定物,其仍属小区公共部分。公共部分的权利是随着自用部分的取得而取得,除非开发商在出售物业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下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所有。

虽然昌皖公司没有在合同中与业主明确约定车库等公用房屋的权属,但在合同中这样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有直接关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小区道路于完成时提供。”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住宅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用设施。

专家:如何判决意义重大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小群副研究员认为,此案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是争议的最大焦点。地下车库问题一直是小区物业管理的焦点问题,它不同于道路、绿化带、电梯等公共设施,即便是在新的《物权法》中,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仍然没有非常明晰的界定。具体就本案而言,购房合同是否事先约定和车库成本是否在购房成本之中两个条件事关案件的最终判决。虽然对于地下车库面积是否公摊界定非常困难,但由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事先约定,所以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朝进认为,此案为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范例。

中国房地产怪现象:业主维权被拘之8大案例

冲动堵路:博士硕士齐被拘 被拘原因:堵路

事件结果:开发商承诺赔偿违约金 被拘影响:★★★★☆ 被拘事件回放:

据报道,今年7月25日,北京市东三环双井桥东北侧“天之骄子”小区的100余名业主,冒雨赶到售楼处等待验收延期交房37天的新房。到售楼处才发现他们所买的精装修小区,原来规划的公共绿地和温泉水池还是“烂泥地”、“垃圾山”和“污水坑”。而他们的“精装修房屋”地面还是水泥地面,装修材料扔得到处都是,窗户玻璃都还没有装全,橱柜上面洗菜池、燃气灶都还没安装,还有一些房子连基本的上下水都没有。而且售楼处负责办理交房手续的售楼人员却还要求业主先交清面积差价、维修基金、契税等数万元之后才可看房、收房。售楼处工作人员的这一要求引起了业主的强烈反对和不满。业主要求开发商做出合理解释,但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于是60多名业主走上东三环主路,声称要找朝阳区建委评理,三环主路被堵约半小时。随后这些业主被派出所带走,并处以拘留五天的处罚。据悉,这次被拘的业主学历都比较高,大多是硕士或博士,他们表示将集体起诉开发商。最后开发商承诺赔偿违约金。

《地产SHOW》说: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一般先跟开发商交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往往容易冲动,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冲动过后就是理智,集体起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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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商才是正道。

法警出动:堵被窝式拘业主

被拘原因:不执行交齐物业费的判决 事件结果:业主交齐物业费和罚金 被拘影响:★★★★★ 被拘事件回放:

“我交、我交、我交还不行吗?!”被敲门声叫醒的业主看着“从天而降”的法警和法官们无奈地说,这是发生在2005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某楼盘的一幕。据报道,当天朝阳法院近百名法警及法官集体出动,开着24辆警车兵分6路,分别前往芍药居、欧陆经典等13个小区,对数十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有16名业主在这次执法行动中被法院带走,并被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据法院有关人士称,10月18日,朝阳法院就贴出执行公告书,点名责令拖欠物业费业主在7日内履行法院判决,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和供暖费,公告到期后法院便对对没有交款的业主采取强制执行。而业主的说法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解决小区长期存在的供电、供暖等问题,于是他们拒绝继续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我们并不是打算真的不付钱,而是想用这种方式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希望他们能尽快提供应有的服务。”

《地产SHOW》说:朝阳法院这一做法在社会上立即引起极大争议,2006年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实施“堵被窝”式强制执行的做法,已经被叫停。“堵被窝”式执法的是是非非暂且不说,但它给广大业主们提了个醒,赶快用法律武器维权吧。

讨要电卡:警方带走7名业主 被拘原因: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事件结果:7人被带走 被拘影响:★★★★☆ 被拘事件回放:

去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知本时代的几位业主遇到了一件倒霉事,不但电卡没从开发商手中拿回,还引来了蹲局子的严重后果。据报道,2005年12月11日西三旗知本时代小区的上百名业主,聚集在小区门口的建材城西路上,向开发商讨要电卡,西三旗派出所和海淀分局相继赶到现场后,人群逐渐被疏散,7名业主被警车带走,据警方称被带走的业主可能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据称,以前该小区一直使用临时电,前几天换成插卡式电表。但业主们却被告知,要交清以前的临时用电电费才能领取电卡。不少业主对此提出质疑。一部分业主要开发商提供发票,还有一部分业主不认同开发商查抄的用电数字。对业主的质疑,开发商的回答是临时用电是供电局对开发商的,无法给个人开据发票。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当日上午,上百名业主聚集在小区前面的建材城西路上,发生了业主被拘事件。此事最终以开发商让步结束。

《地产SHOW》说:知本时代的7名业主为了要回一张小小的电卡,结果被拘,这个代价确实太大了。电卡虽小,折射出的道理却不小,在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中,是开发商以强凌弱,还是业主胡搅蛮缠,社会自有公论。如果维权陷入聚众扰乱秩序这个怪圈,才是业主的悲哀。

房屋漏水:六旬业主申请被拘 被拘原因:输了官司仍拒交费 事件结果:走进拘留所 被拘影响:★★★★☆ 被拘事件回放:

业主因欠费被拘留在楼市已经不是新鲜话题了,但业主主动向法院申请被拘留却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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