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50例

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小成坠落的采光井,属宣武区马连道东街某号院5号楼地下室的通风、采光通道,是地下室的附属设施,在小成发生坠落事故时,该地下室的所有权仍登记在常青藤公司名下,并未转移到该楼的其他业主,在该所有权未转移前,常青藤公司作为该设施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该设施的安全性。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该采光井露出地面的高度只有50厘米左右,其周围又没有防护和警示设施,其上所搭的采光板又不具有承重能力,该设施本身的不安全是造成小成坠落的主要原因。常青藤公司作为该地下室的所有权人,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因该设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常青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阳光泰和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该采光井属于其物业管理的范围,该采光井存在的不安全性,其应当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而阳光泰和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故其对小成坠落采光井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区散步被撞死 物业公司担何责

2002年十月的一天傍晚,黄阿婆万万没想到,自己晚饭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时,竟被小区的保安开摩托车不小心送上了天堂。阿婆的家人于是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事故处理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0649.60元。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受聚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管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的聚金园小区,双方于2001年3月7日订立了《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管理期暂定3年。原告符某与其妻黄阿婆在该小区居住。

2002年10月27日晚7时许,黄阿婆正在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 时,被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吕代森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吕代森无驾驶证)从外面买菜开回聚金园小区,在该小区内的通道上将黄阿婆撞倒,黄阿婆被撞后经送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因黄阿婆重度颅脑损伤至中枢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花去治疗费989.6元。吕代森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人民币66649.6元。吕代森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者家属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黄阿婆的死亡后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因此引起纠纷。黄阿婆的亲人主张被告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吕代森是在当班执行职务时撞倒黄阿婆的,但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不能否定法院对吕代森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其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处理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也未能举证证实。 法院认为,聚金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双方自愿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居住在聚金园小区的原告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确立了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该协议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且选任不当,未能保证小区住户安居乐业及生活安全,造成原告之妻黄 阿婆在小区内被被告雇请的保安无证驾车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但仍应酌情由被告向原告作适当的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连带赔偿90649.6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03年12月26日判决被告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8000元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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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符某。

星河湾物业管理疏忽男孩溺亡 赔33万

9岁男童小宇(化名)从破损的护栏钻进星河湾小区人工湖玩耍时,不慎坠入湖中溺亡。朝阳法院近日判决星河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小宇父母33.4万余元。

9岁的小宇家住天津,去年暑假到北京的亲戚家玩。一天,他与另外3个伙伴在星河湾小区附近玩耍,发现该小区人工湖的护栏破损,于是由此钻入游玩,后不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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