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50例

“当初购买比国产太阳能热水器贵得多的同类产品,就是考虑了美观、环保、安全等可能影响邻里关系的因素,没想到结果还是一样。这种热水器需要专门订购,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真是烦死了。”高先生叹道。令人意外的是,和高先生同一个楼面的父母家,已经安装并开始使用这种新型热水器,因为楼下邻居不反对,也没被强制拆掉。

一样一种热水器,在同一个小区内面临两种迥然不同的命运。本报法律顾问邹小新律师认为,能不能安装,应当视小区《业主公约》有无针对性约定。如果约定内容中没有具体明确到外墙使用方面的规定,只是风水之说,即便是相邻纠纷,在法律上只要不确切影响到他人的采光、通风等现实利益,邻居的反对就站不住脚。

据悉,梅满嘉园小区业主公约,对外墙等公共空间的使用规定,须经业委会同意。小区业委会陈先生表示,如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推广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话,高先生家就可以安装。记者麦果实习生曹晓丹报道

《物权法》福州第一案:业主一审败诉

业主认为架空层属业主共有,可以停车;开发商把他给告了;法律界人士称《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的定义太笼统,应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 关注理由

《物权法》自去年10月1日施行后,国内不少地方冒出《物权法》第一案。这些案件多与小区停车位有关。近日,福州也冒出《物权法》第一案,主角仍然是停车位。

去年底,福州仓山区银华花园的开发商福建银华房地产公司状告业主罗先生占用停车位。 近日,仓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小区未售出的55个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的。业主应停止将车辆停放在开商发停车位的行为,并向开发商赔礼道歉。

福州法律界一位人士认为,《物权法》施行后,福州市其他地方还没有出现与仓山这起类似的案件。该案可称为福州《物权法》第一案。 小区近30个车位被占用

去年,银华花园业主罗先生将小车停在小区的架空层。不过,小区开发商———福建银华房地产公司提出,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业主要么掏钱买,要么付月租,否则不能停车。

“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为什么不能使用?”于是,罗先生继续将车停在架空层。不少业主也仿效罗先生的行为,也将车停在架空层里。

开发商为了阻止业主停车,用钢筋将车位焊上,但没有效果。罗先生为了停车,还拆除车位的铁栏杆。罗先生的行为造成小区近30个车位被占用。

于是开发商去年底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罗先生不得侵占银华花园一层属于原告的车位,并向原告以书面形式道歉,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共计1.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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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产权归谁所有

很显然,《物权法》实施后,福州这起物权第一案焦点在于小区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对此,原告被告各有一番理由。 被告:架空层属全体业主当然可以停车

罗先生昨日对记者表示,他有理由不向开发商付费就可使用停车位。《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罗先生认为,架空层属于公共设施,因为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属物。这意味着,架空层的建设成本已被公摊到房价里,业主们买下房子的同时也就买下了架空层。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

罗先生还提到,福州市政府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住宅建筑架空层经规划许可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应在确保小区公共车位数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建设专用停车位,并按商品房出售”、“住宅建筑架空层用作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及停非机动车、摩托车,该部分不得确权,不得分割出售,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此可见,开发商在无法保证小区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强行将架空层改作专用停车位并出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小区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么小区就没有公共停车位了。”罗先生说,银华小区可停靠机动车的部位,全部被开发商用铁栏杆焊死围合。小区机动车只能被迫停放在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而这违反《消防法》。这也进一步表明开发商将架空层车位改作专用停车位的行为不合法。

原告: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对于银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开发商认为,银华花园的车位是经过福州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法备案的,具备产权。未销售车位是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既无占有楼房公摊,又非属所谓的架空层性质,所售房产可马上办理产权,部分购买车位的业主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罗先生既不向开发商购买车位,又不租赁车位,强行侵占原告车位的行为,侵害了开发商的权益。 法院: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银华花园的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罗先生在未取得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车辆停在小区的停车位,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罗先生应向银华房地产公司赔礼道歉,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这一判决结果,我们并不意外,法院依据的是权属证明。”罗先生说,由于银华花园还没有成立业委会,他准备与小区其他业主联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架空层确权给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的。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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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掀起业主维权高潮 配套法规亟待出台

业主状告民防局

10月17日,北京罗马嘉园19名业主状告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局被诉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业)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19名业主的代理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建利告诉记者,今年6月,珠江物业以已经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为由,称业主在作为小区地下车库使用的人防工程内停车,除了原来要交的120元管理费,每月还要多交300元租用费,业主们对此十分不满。

获知情况后,业主们多次与珠江物业协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珠江物业被列为第三人。业主们在行政起诉状中称,朝阳区民防局在给珠江物业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时,没有告知业主,行政程序违法,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珠江物业不具有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合法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朝阳区民防局撤销颁发给珠江物业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罗马嘉园19名业主状告珠江物业一案的庭审印证了律师和学者的观点。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无论是《人民防空法》,还是《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或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中,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尤其是商品房中的人防工程究竟该归谁所有,业主们寄予厚望的《物权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庭审中,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的代理律师表示,《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人民防空法》同时还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建筑物地下室。但是,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在答辩中表示,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列入北京市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国家的人防设备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地而建设出售,一律由所在区、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朝阳区政府的规定,辖区内公共人防工程一律由区人防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因此,业主们在起诉书中提出的小区内的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原告共有,没有依据。 “罗马嘉园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小区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由珠江物业进行管理,19名业主没有使用管理权,也没有收益权,因此,原告和人防工程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珠江物业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朝阳区民防局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时不需要通知业主。 2005年4月,曾经被称为“北京地下人防工程确权第一案”的华清嘉园甲15号楼9名业主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防办将地下人防工程“出租”给闲散人员,扰乱了小区生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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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联名起诉,要求法院确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业主不是人防工程投资人,从而驳回了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维持。

秦兵认为,住宅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其人防工程是公建配套设施,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即人防工程的权属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者可以将人防工程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如果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没有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成本计算入销售成本,人防工程应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没有将人防工程的投资作为成本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应当在合同中向购房人明示,否则可以推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已将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作为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这种情况,北京市人防办也希望能早日解决,他们在给北京市人大代表的回复中明确表示,将“积极地建议国家人防办公室适时组织修改《人民防空法》,将这一重大问题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樊建利表示,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促使地下人防工程确权问题的解决,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或司法解释。

小区购物意外坠井身亡 家属终审获赔七十余万

30岁的小成在到朋友家聚会,喝完酒后到小区内的超市买烟时从一采光井中坠入地下室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独生子的小成父母成先生和王女士将承建小区的开发商常青藤公司、小区物业管理者北京阳光泰和物业管理公司以及超市的所有人张先生和实际经营者官先生诉至法院,提出了10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今天,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过一中院审理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成先生和王女士共获得各种赔偿70.8万余元。

2007年12月7日凌晨零时许,在宣武区马连道东街甲某号院5号楼南端一层超市西窗外,小成在去往北京冠利祥食品店的超市购买香烟时不慎将地下室采光井的塑料雨搭踩踏凹陷,坠入其下距雨搭5.33米的地下二层的地下室内,小成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小成并非案发小区的住户,根据小成朋友的反映,小成当时已饮了一定量的白酒和啤酒,事发时小成是为了到超市购烟。

法院审理时查明:小成坠亡的5号楼系常青藤公司开发的楼盘,该建筑物登记所有权人为常青藤公司。小区由阳光泰和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成出事地点属于小区绿化带内,坠落的采光井边沿高出地表地面约50厘米左右,其上共有五块塑料雨搭,事发时,在涉案采光井内沿上方的超市西窗玻璃上标注有“超市、京客隆、送货”等明显字样,在采光井边沿并未设臵防护栏杆等措施,亦无任何警示标志。涉案超市系个体经营,字号为“北京冠利祥食品店”,登记的经营者为张某,现实际经营者为官某。张某曾经与京客隆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但后来张某与京客隆公司签订《解除协议》,解除了《特许加盟合同书》。

成先生、王女士诉称,小区系常青藤公司开发承建,北京市阳光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张某、官某以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小区经营超市。他们认为,两家公司和张某、官某以及京客隆公司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没有提供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导致惨剧发生。提出了要求几名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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