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银行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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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规部接到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外聘律师;

(二)合规部同意外聘律师的,需求单位可推荐外聘律师,合规部根据法律事务性质、复杂程度等进行选聘,报分管行长同意;

(三)合规部确定外聘律师后,通知需求单位,需求单位办理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事宜;

(四)合规部因专项法律事务需外聘律师的,由合规部根据法律事务性质、复杂程度等进行选聘,报行长同意,并办理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事宜。第十四条

合规部与需求单位发现受聘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约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应当相互通报,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时,应办理解聘事宜。

第十G五条

外聘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 (一)经本行同意,外聘律师辞去委托的;

(二)外聘律师从事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并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的; (三)外聘律师因合理事由不能代理的; (四)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变更事由出现的; (五)需求单位或者合规部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聘律师变更时,应依本章规定重新选择外聘律师。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与外聘律师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二)外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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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聘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社会声誉和诚信度; (四)外聘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第十七条 外聘律师费用标准和管理:

(一)外聘律师费用标准由本行与外聘律师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安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

(二)专项法律事务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专项法律事务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约定的风险代理费超过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15%(含)的,报总行合规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需求部门申请支付外聘律师费用时,需取得合规部书面审核同意,未经合规部审核同意,财务部门不得支付,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管理的外聘律师的费用支付除外。

第十九条

外聘律师费用的财务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授权权限进行。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提供法律事务终结后,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是选择外聘律师的必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

在常年外聘律师每个聘用期结束前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合规部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标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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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规模、人员素质、运行机制、业务实力、效益、受表彰情况; (二)是否存在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形及其违约程度;提供法律服务时,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

(三)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精确性、适用性等;(四)提供法律服务为本行避免或挽回损失的程度或对本行经济效益增加的贡献程度;

(五)需求单位的评价;

(六)律师费收取标准及其合理性;(七)其他合规部认为应当加以考核的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按照本行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选聘非律师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的,参照外聘律师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G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银〔20GG〕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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