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登结算规则

甲类成员向委托人提供不实信息或泄露委托人信息造成委托人财务损失;

甲类成员阻挠或变相阻挠委托人更换甲类成员;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行为一经发现,中央结算公司在自身业务职责范围内有权采取认为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防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相关结算成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对发生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授权管理员或经办人员,中央结算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取消其办理结算业务的资格,并书面告知其单位负责人。被暂停资格的人员须经中央结算公司再次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结算业务经办人员资格。

对因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或其他非常规操作行为给对手方造成损失的结算成员,在相关对手方结算成员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时,如果结算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意见不一致,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结算成员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经要求,根据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或相关司法文书,中央结算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则提供对质押债券或用于履约保障债券的清偿或拍卖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因自身原因给结算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客户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承担对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信部门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系统中断,致使业务处理延迟、失败或业务数据丢失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于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债券结算等业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按照《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规定办理。

其他非股权类金融工具的交易结算业务比照本规则办理。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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