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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本案中的仓单未经仓储公司签字或盖章,故而仓单转让行为并未发生效力,仓储公司拒绝加工企业提货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 1.背景
A地的甲公司与B地的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当地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甲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为此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建筑材料运至甲公司指定的场所。后因甲公司拒不给付费用,致使乙公司无法向丙公司付款。
2.问题
(1)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2)乙公司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2000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乙公司可否向甲公司主张偿还?
3.分析
(1)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偿还费用。《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例题:某开发商将已出租的写字楼抵押给银行,以获得借款。当借款期限届满时,因无力偿还,便将该写字楼折价抵给银行。银行获得该写字楼的所有权后,准备自己使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C.出租的写字楼不能抵押
答案:B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案例】 1.背景
2005年4月19日夜23时,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居民投诉,称某项目工地有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情况。执法人员立刻赶赴施工现场,并在施工场界进行了噪声测量。经
B.银行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D.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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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施工噪声源主要是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和施工电梯等设备的施工作业噪声,施工场界噪声经测试为72.4分贝。通过调查,执法人员核实了此次夜间施工作业既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无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
2.问题
(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是否合法? (2)对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应作如何处理? 3.分析
(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施工单位夜间作业既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没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
另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执法人员检测,施工场界噪声为72.4分贝,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关于夜间噪声限制55分贝的标准。
(2)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该施工单位应由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案例】 1.背景
2009年11月22日,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向该市环保局投诉,称小区旁的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屋面防水施工。由于运土方的车辆没有采取进出场地清洗、密闭措施,导致运土车辆沿线漏洒了许多泥土,激起大量扬尘;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进行施工作业。
2.问题
(1)施工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作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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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案例】 1.背景
2007年5月lO日,某工地的l车建筑垃圾被倾倒在某市大街的道路两侧,污染面积75平方米,被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工地已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单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该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在垃圾渣土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公司全权负责。但是,该运输公司没有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核准证件。
2.问题
(1)如何确定该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分别应受到何种处罚? 3.分析
(1)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l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本案中,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要求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处置。运输公司违法将l车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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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给予警告,处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例题:某建筑工程在城市住宅区内,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建筑公司拟进行混凝土浇筑,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建筑公司必须在浇注施工(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相关情况。
A.3 B.5 C.10 D.15 答案:D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案例】 1.背景
2008年年底某住宅项目1期工程完成设计,2009年开始施工。按当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规格、数量要求采购了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并声称是优质产品;施工单位在以上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便直接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并形成工程实体,导致l期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有关部门检验,建设单位购买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符合该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
2.问题
(1)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施工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本案中,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进行查验,导致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等用于该项目的施工,构成了违法行为。
例题: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推广使用的工程建筑材料是( )。
A.预拌混凝土 B.袋装水泥 C.预拌砂浆
答案:B
解析:《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
D.散装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