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点睛资料(独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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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2003年,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承建贸易大厦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但是,由于乙开发公司资金不足及分包项目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完工,主体工程完工后工程停滞。2005年,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委托审价部门对已完工的主体工程进行了审价,确认工程价款为1800万元。

2006年2月,乙公司以销售需要为由,占据使用了大厦大部分房屋。2006年11月,因乙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欠款,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0万元及违约金。乙公司随后反诉,称因工程质量缺陷未修复,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2.问题

(1)该大厦未经验收乙公司即使用的,质量责任应如何承担?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是否还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3.分析

(1)乙公司在大厦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乙公司的提前使用,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也由施工单位甲公司转移给了发包人乙公司,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认定为乙公司提前使用的时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大厦如果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甲公司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甲公司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甲公司在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还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一般包括人员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现场看护费用、工程保险费等损失。

例题: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A.15日内 C.3个月

答案:D

B.30日内 D.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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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要求,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时间是( )。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答案:C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公司应在2008年11月12目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程款300万元,建筑公司胜诉。但开发公司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欠款。2plo年9月,建筑公司的领导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关人员汇报说:公司现在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规定的6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法院不会再受理了,只能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

2.问题

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该公司还能否对开发公司的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分析

建筑公司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是6个月,但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两年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l目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本案没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l款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该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两年期间应于2010年11月11目截止,即建筑公司应当在此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 1.背景

上海某公司和张家港某公司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下称《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为:“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以及所有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结果应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就有关事项发生争议。上海某公司(下称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张家港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

B.工程竣工同时

C.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D.工程竣工结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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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仲裁通知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中虽然涉及了仲裁约定,但对具体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本案合同中只是约定了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及仲裁适用的规则,并且明确了“仲裁应在北京进行”,却没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要仲裁的话,必须双方明确约定并选择特定的仲裁机构,但本案合同双方却未能予以明确。因此,该纠纷应当移送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明确表达了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愿。本案合同项下的争议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被申请人所谓的双方就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2.问题

本案中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分析

《仲裁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该合同中,虽没有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是根据该合同第9章第2款的约定:“仲裁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双方约定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来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综上所述,本案中能够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机构。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企业承接某高校实验楼的改造工程,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索要其认为的尚欠工程款。由于期间实验楼因实施规划要求已被拆除,很难通过造价鉴定对工程款数额作出认定。仲裁庭在审理期间主持调解。双方均接受调解结果,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

2.问题

(1)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仲裁庭可否强制调解? (2)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该怎么办? (3)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4)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3.分析

(1)按照《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但是,仲裁庭不能强行调解。

(2)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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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企业承接某开发商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因结算款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索要其认为尚欠的结算款。开发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与施工企业就其起诉的所有事宜达成一致。

2.问题

(1)当事人能否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 (2)诉讼阶段的和解如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就诉讼的所有事宜均已达成和解,诉讼程序该如何继续? 3.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种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

(2)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就诉讼的全部事宜达成和解并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即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企业承接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该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按照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约定了争议评审机制。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就争议评审组的组成及工作签署了协议,确定评审组的建议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在施工过程中,评审组就施工企业提出的争议事宜做出了评审意见,发包方对评审意见不予认可,予以拒绝。

2.问题

(1)发包方可以拒绝执行评审组的意见吗?

(2)若发包方不接受评审组的意见,施工企业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

(3)按照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约定的争议评审机制,评审组的意见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3.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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