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点睛资料(独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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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的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应依据《建筑法》等定为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由于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100kg)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待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显然,该钢筋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为此,有关方对损失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

2.问题

(1)施工单位有何过错?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3.分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显然,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应当及时作出隐蔽通知。本案中,有一种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应当还处于自检阶段,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虽然,施工单位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但是钢筋复检结果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也就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同意的情况下,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这就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所以施工单位是有严重过错的。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是对钢筋隐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应该由责任者承担加固的费用。具体而言,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坚持原则,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钢筋隐蔽,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敦促赶工并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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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2006年1月5日,江南某制药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承包制药公司的提取车间等约1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之后,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且偷工减料。为此,制药公司曾多次向施工单位提出: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要求返工处理。施工单位只是口头上承诺,但没有实际行动。2006年8月25日,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并作出了“关于江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的工程质量报告”。该报告称,经现场随机抽查,施工单位有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设备工艺的使用功能。

2.问题

(1)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2)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3.分析

(1)施工单位主要过错如下: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意识差,对施工质量没有认真负起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②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③施工单位对于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一直不做返修处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对施工单位应作如下处理:根据《建筑法》第7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处罚权限,责令施工单位对其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并在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处以适当罚款;对于提取车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责令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施工单位在现场取样时,应在( )的见证下进行。

B.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A.政府质量监督人员 E.建设单位代表

答案:DE

C材料供应商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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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案例】 1.背景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就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问题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3.分析

(1)本案中的墙体开裂,经检测系设计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所致。《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设计方也有过错。《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因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3)法庭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 1.背景

某企业建设附属小学。某设计院为其设计了5层砖混结构的教学楼、运动场等。其教学楼的楼梯梯井净宽为0.3m,为防止学生攀滑,梯井采用工程玻璃隔离防护,楼梯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0.15m;其运动场与街道之间采用透景墙,墙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0.15m。在建设过程中,有人对该设计提出异议。

2.问题

该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法规的规定? 3.分析

设计方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设计基本规定6.6.3中第4条“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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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lm”。

显然,本案中该教学楼设计的楼梯杆件净距、运动场透景墙的栏杆净距都超过了规定的0.11m,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也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因而,该设计院应当尽快予以纠正,否则一旦该工程在使用时发生了相关事故,设计院必须承担其质量责任。

【案例】 1.背景

某写字楼项目的整体结构属“筒中筒”,中间“筒”高18层,四周裙楼3层,地基设计是“满堂红”布桩,素混凝土排土灌桩。施工到12层时,地下筏板剪切破坏,地下水上冲。经鉴定发现,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地基中素混凝土排土桩被破坏。

经调查得知:(1)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2)在打桩过程中曾出现跳土现象。

2.问题

本案中设计方有何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3.分析

本案中涉及多方面的结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地下筏板剪切破坏的可能原因并不唯一,需要进一步的结构计算分析才能够下结论。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设计单位对桩型选择失误。因为,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那么饱和土的湿软特性决定了设计单位就不应该选择采用排土灌桩。正是由于此失误,所以在打桩过程中出现跳土现象。

因此,设计单位没有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信息进行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该对该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例题:依法为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 )的法定义务。 A.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答案:A

l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案例】

B.施工单位 D.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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