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138条 任职条件。符合“讲政治、重公道、有本领、善服务、口碑好”的标准,以及上级关于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和不宜担任村委会成员的情形规定。

第139条 任职年龄。注重选用30岁至50岁的中青年干部,年满60周岁的,一般不再担任村干部;对党员群众公认且经镇街区同意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140条 拓宽视野。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专业大户、乡村医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中发现优秀人才。

本村无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要鼓励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回村任职、相邻村庄跨村兼职,也可采取市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第一书记”等方式,安排优秀人才到村任职。

第141条 备案管理。村干部当选后,要在镇街区建立村干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对农村党支部书记,经由镇街区党(工)委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142条 后备干部。按照以岗备人原则,遴选、储备、掌握一批村干部后备人选,加强跟踪培养,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节 教育培训

第143条 任职培训。对新任村干部,要进行任职培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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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未参加培训的,必须补课。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

第144条 定期轮训。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每年对村干部轮训一遍,市委党校负责培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不得少于5天;镇街区负责其他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天;农村社区负责对辖区村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农村合作组织负责人、其他村务工作人员和全体党员的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要坚持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与培训方式的灵活性相统一,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145条 集中学习。村“两委”成员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不得以会代学。村“两委”成员集中学习时,可吸收村民小组长、农村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146条 学历培训。鼓励和支持村干部参加党校、各类成人教育学校举办的学历培训班。具备初、高中(中专)文化程度,且年龄在35岁以下的村干部,由镇街区进行备案,纳入正规化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培训范围。

第147条 保障措施。各镇街区要针对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建立相应师资队伍,并按照每村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落实专项培训资金,培训资金单独列支,封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开展培训情况,市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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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日常管理

第148条 加强社区监管。社区党总支负责对所辖村村干部的日常监管指导工作。

1.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监督指导各村规范完善和认真落实好村干部议事、坐班、请销假等各项制度。重点抓好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村事民决社区监管”等民主决策制度,发挥好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2.推行坐班服务制度。原则上村党支部书记要轮流到社区坐班,所有村“两委”干部要轮流到村办公室坐班。坐班时间一般每天不少于4小时,城(郊)区村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实行全日制。属于村干部职权范围内的群众服务事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社区党总支汇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些特殊事情,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3.完善包靠指导制度。社区党总支成员分工包靠所辖村,每周下村时间不少于30小时,列席所有村级议事会议,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搞好日常监督指导;对影响重大的事项,及时向社区党总支汇报,实行社村集中议事。

第五节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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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 由社区党总支负责对村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目标管理。每名村干部应按照选举时的竞职承诺,与社区党总支订立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分为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共性目标由社区党总支统一制定,个性目标结合村庄发展和岗位实际制定。目标责任书要向本村党员群众公开,落实和完成情况要接受社区党总支和全村党员群众监督。

2.述职评议。村干部每年年终向社区党总支和本村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对村干部的述职情况,由社区党总支班子成员、镇街区有关站所负责人、本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评议。

3.绩效考核。参照述职评议和实际工作情况,对村干部的岗位工作、群众满意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结果记入村干部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1)无正当理由完不成年度目标和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任务的;(2)当年被确定为后进党组织(村)的;(3)不按规定执行“三代管”、村务公开、发展党员、计划生育等管理规定的;(4)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不服从上级党委和纪检部门指导管理的;(5)无正当理由发生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恶性事件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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