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 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 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
可破格);
(三)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八条 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 获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5年;
(三) 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
(五) 近5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至少有4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三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
第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 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 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 组织项目实施队伍;
(二) 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