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 实务观点
? 1.有效说: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
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是对《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
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2.无效说: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
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此种协议并非契约,而是一种“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
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该条未获通过)
? 解决方案(道德调整)
?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承认其有效性,但不宣
告其无效。理由是,若认定有效,应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裁判;若认定无效,则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取得的财产或者赔偿金需要返还;若认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样做就可实现让道德的回归道德。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婚姻法》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实行计划生育。
? 《婚姻法》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婚姻法》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自由原则 ?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 —包办婚姻
? —买卖婚姻:买卖婚也属于包办婚
?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强迫离婚、干涉再婚、以结婚为辞职的条件
等等。
? 救济:可撤消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卖人口罪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在离婚时,如当事人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
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 —与假借结婚诈骗财物、赠与的区分
二、一夫一妻原则 ? 禁止重婚
? —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罪的关系 ? —对“前婚无效后婚即不构成重婚”观点的审视
? —重婚的法律效果:无效婚姻;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定情形之一;重婚罪。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 ?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
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分
三、男女平等原则
? 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
? —法定婚龄的“男大女小”规定 ? —保护军婚规定 ?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
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 保护妇女特殊利益:婚姻自由方面、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方面、子女抚
育方面、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 “儿童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父母有抚养、教育
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父母对子女仍继续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并享有探视权;????
? 保护老人特殊利益: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
五、计划生育原则
? 计划生育原则的本质
? 1.国家的生育数量控制权与父母生育权的冲突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
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2.国家的性别比平衡控制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的冲突
? 问题:父母是否有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符合生育条件的14周以上的妊
娠可否人工终止?
? 性别比:每100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目 。
? 正常的性别比:一般正常范围则在102至107之间。 ? 我国历次人口普查的性别比:1982-106.3;1990-114.14;2000-116.86;
2009-119;
? 生育权的本质及其属性 ? 1.历史发展
? —1927年美国·“巴克诉贝尔”(Buck v. Bell):霍姆斯法官认为,生
育权并不是一般权利,而是一种特权。公众为国家福利可以呼吁那些消耗国家资源的人作出一些牺牲,做绝育手术,以免整个社会被他们拖累。社会不应等待他们的后裔沦为犯罪或等待他们饿死,而是要防止他们繁殖后代。因此,佛罗里达州规定的医院可以对脑缺陷病人进行绝育手术,巴克在此情形下做了绝育手术。 ? —1942年美国·“斯金那诉俄克拉何马”(Skinner v. Oklahoma):斯托
恩大法官认为,规定容许被判处盗窃罪的人进行绝育的法案侵犯了人类的自由,人类的生育能力不容侵犯。 2.生育权的本质
生育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该权利应通过各个部门法律规定加以具体化。例如,在民法上创设自然人人格权制度,刑法上确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都能起到具体化生育权的作用。
3.生育权的权利主体
a.未婚或独身者是否有生育权? b.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案1】
c.可否在人死去之后实现生育权?【案2】
? 【案1】2001年5月29日,被告人罗锋因琐事与被害人公司副经理王某发
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锋耳光,被告报复用榔头将被害人杀死。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妻子则向两级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丈夫生一个孩子。一审法院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驳回罗妻的请求。
? 【案2】2005年9月7日,台湾孙吉祥因公殉职,其女友李幸育强烈要求死后
取精,为未婚夫留下后代。“卫生署”起初坚决反对,认为死后取精“于法规不合”、“无法可依”,但是“立法委”认为现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取精是否可行,所以死后取精并不违法。 “行政院”长谢长廷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以避免错过取精黄金时间,“至于如何使用的问题,再依相关法令进行研议” 。得到“卫生署”的默许后,生殖中心立即施行手术,并完成萃取、冷冻程序。此间“卫生署”两度召开专家会议,竭力劝说李幸育冷静考虑半年再作生子决定。李幸育意志坚定初衷不改,请求“卫生署”准许她人工受孕;而孙吉祥家属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放弃保存精子。12月22日,保存了104天的孙吉祥精子被销毁。这场跌宕起伏的死后生子案终因孙、李两家矛盾而提前落下帷幕。
? 侵犯生育权的案例类型
? 1.第三人直接或间接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 【案例】1981年,被告河南省常青乡卫生院妇产科医生顾某为原告周
某实施了取环手术,其后称环已取出。但此后,原告夫妻却一直未有生育,虽看了许多医生,寻了不少偏方,但终不见效果。1999年8月16日,在作妇科检查时,B超显示周某体内仍留有节育环。1999年12月26日,周某将节育环取出,然而此时,她已经绝经,丧失了生育能力。2000年4月,饱受痛苦煎熬的周某夫妇愤然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为由,将被告推上法庭,索赔医疗费37.40元、误工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后在庭审中,原告又将精神损失费请求数额降为203040元。被告某卫生院在法庭上否认周某曾到该院取环,且认为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夫妻一方侵犯他方的生育权
【案例】新婚夫妇赵军林和张琴琴,领取准生证后开始了孕育新生命的征程。然而,就在丈夫怀着期盼的心情等待孩子降临人间之时,妻子到医院偷偷实施了堕胎手术。曾经温馨的家庭骤起巨浪,愤怒的丈夫走上法庭,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妻子索讨侵犯其生育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县法院对丈夫的生育权侵权诉讼请求未予认可,最后以调解了结此。该案引出的法律问题是:擅自堕胎的妻子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