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
的专业技术职务。(√)
26.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专家以上的专
业技术职务。(×)
27.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28.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同事间可以交流。(×)
29.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
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0.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1.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
32.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
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33.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
医疗保健服务。(√)
34.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
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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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
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6.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37. 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38.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39.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
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40.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
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41.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可以在家自行分娩。(×) 42.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43. 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是通过细胞遗传学技术,对胎儿来源的细胞标本进行染色体数目和
结构的分析检查,从而对其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做出诊断。(√)
44. 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是通过细胞遗传学技术,对母亲来源的细胞标本进行染色体数目和
结构的分析检查,从而对其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做出诊断。(×)
45. 染色体计数是在显微镜下计数一定数量的中期细胞中具有着丝粒的染色体数目。(√) 46. 染色体计数是在显微镜下计数一个中期细胞中具有着丝粒的染色体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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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染色体异常包括数目和结构变异。(√)
48. 异常克隆是指至少有2个细胞含有相同的额外染色体或染色体结构异常,或至少有3
个细胞均丢失同一号染色体。(√)
49. 异常克隆是指至少有2个细胞含有相同的额外染色体或染色体结构异常,或至少有2
个细胞均丢失同一号染色体。(×)
50. 由两种或多种具有不同核型的细胞系所组成的个体称为嵌合体。(√)
51. 对于年龄在35岁以上,或者符合其他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均应推荐其做产前诊断。
(√)
52. 对于年龄在40岁以上,或者符合其他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均应推荐其做产前诊断。
(×)
53. 实施产前诊断的手术医师要求相对固定。(√) 54. 实施产前诊断的手术医师可以随意变动。(×)
55. 产前诊断手术标本的唯一编号的编码规则由各实验室制定。(√) 56. 产前诊断手术标本的唯一编号的编码规则由手术医师制定。(×)
57. 对于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植物血凝素刺激)检查,90%以上的常规外周血分析应在收到
标本之日起21个工作日之内发出最终书面报告。特殊染色和分析可以酌情延迟发放报告时间。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与被检人和送检单位取得联系。(√)
58. 对于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植物血凝素刺激)检查,90%以上的常规外周血分析应在收到
标本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发出最终书面报告。特殊染色和分析可以酌情延迟发放报告时间。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与被检人和送检单位取得联系。(×)
59. 常规染色体检查不能诊断染色体微小结构改变、单基因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环境以
及药物导致的胎儿宫内发育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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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常规染色体检查能诊断染色体微小结构改变、单基因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环境以及
药物导致的胎儿宫内发育异常。(×)
61. 产前诊断病历按照重要技术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5年。(×)
62. 介入性产前诊断手术包括绒毛取材术、羊膜腔穿刺术和经皮脐血管穿刺术(√) 63. 每年的诊断失败率不超过2%。应尽可能明确所有诊断失败的原因,诊断失败的记录以
及相应整改措施的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64. 每年的诊断失败率不超过2%。应尽可能明确所有诊断失败的原因,诊断失败的记录以
及相应整改措施的记录至少应保存两年。(×) 65. G显带染色体标本应达到320条带的分辨率(√) 66. G显带染色体标本应达到300条带的分辨率(×)
67. 如果需要对父母的染色体进行分析以助于鉴别胎儿染色体异常或异态性,应由同一个实
验室进行上述分析。(√)
68. 如果需要对父母的染色体进行分析以助于鉴别胎儿染色体异常或异态性,可由不同实验
室进行上述分析。(×)
69. 如果细胞培养不满意,实验室应在羊膜腔穿刺之日起14d之内通知临床医师。(√) 70. 产前诊断病历含术前相关检查登记,知情同意书、细胞遗传学分析实验记录合并入病历
中,存入产前诊断档案保存,保存期限20年以上。(√)
71. 产前诊断病历含术前相关检查登记,知情同意书、细胞遗传学分析实验记录合并入病历
中,存入产前诊断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5年以上。(×)
72. 细胞培养及染色体标本制备的实验记录按实验室工作日志保存档案,保存期限20年以
上。(×)
73. 每个产前诊断病例至少有2个细胞的核型图像照相记录并永久保存电子版或者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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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每个产前诊断病例至少有5个细胞的核型图像照相记录,电子版或相片保存5年。(×) 75. 对产前诊断核型异常的病例应进行随访,尽可能了解胎儿的发育情况和妊娠结局,并将
随访结果记录在产前诊断病历中,尽可能明确染色体核型和临床表现之间的关系。(√) 76. 绒毛细胞染色体分析最终的书面报告应包括细胞培养的方法。(√) 77. 绒毛细胞染色体分析最终的书面报告不包括细胞培养的方法。(×)
78. 胎儿脐带血染色体分析最终结果应在从穿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获得。(√) 79. 胎儿脐带血染色体分析最终结果应在从穿刺之日起14个工作日之内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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