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城乡总体规划(2009-2030) 文本
第九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236条
城市产业类型引导及工业用地发展管理及实施措施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在空间布局上,坚持以荣昌工业园为核心,工业用地原则上向园区集中,提高工业集聚程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传统工业向现代工业转变;严格项目准入规定,限制发展产出效益低、占地面积大以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第237条 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和经济性管理及实施措施
按照国家要求,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批,完善政府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产出效率。
第238条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及实施措施
坚持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提高各功能区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建设适宜的人居环境。
第239条 加强、深化城市规划的编制
在城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深化城市各专项工程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建设地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实施。
第240条
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进行严格保护和控制,既要保证合理的土地投放量,同时更要注重节约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做好规划区内已批未建用地的盘整工作,对长期未建用地按规定收回,对影响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的用地根据规划法进行处理,对规划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制定优先开发计划。
制定城市发展区内土地的征购和控制计划,管理好政府储备用地。
严格管理和控制好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原则上应逐步合并,朝城市居住区转变,并配套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241条 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工作
加强城市规划的宣传工作,总体规划或其它详细规划必须向民众公示,让民众了解规划,支持规划工作。
建立监督市场,加强规划实施的透明度。
确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违反本规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必要的查处,行为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42条 促进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积极与国家的区域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及各项规划相衔接,争取国家和重庆市有关
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引各方力量,增加投资渠道,加快城乡建设,提升城市地位,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提高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等公共产品的稳定供给,关照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物质基础。
第十章 附则
第243条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专题研究报
告、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44条
本规划自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上版荣昌县
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废止。
第245条 本规划成果由荣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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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条
本规划由荣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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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1 县域人口及用地分布指标表
片区 所包括原街道或镇 规划人口规模 规划建设用地城镇人口总人口城市化率 规模(km2) (万) (万) 城区 昌元、昌州、峰高、广顺、安富、路孔(南部部分用地)、50 56 89% 50 直升(北部部分用地) 南部片区 双河、清江、清升、直升(南部用地) 5 9 56% 5.5 中部片区 观胜、仁义、河包、古昌、路孔(北部用地) 3 9 33% 3.5 北部片区 清流、吴家、铜鼓 3 8 38% 3.5 西部片区 盘龙、远觉、龙集、荣隆 2 8 25% 2.5 总计 63 90 70% 65
附表2中心城区现状用地统计表
序面积(公比例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号 顷) (%) 1 居住用地 R 496.13 34.22 其中 二类居住用地 R2 264.35 18.23 三类居住用地 R3 75.59 5.21 四类居住用地 R4 156.19 10.77 2 公共设施用地 C 132.64 9.15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C1 25.15 1.73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38.54 2.66 文化娱乐用地 C3 2.92 0.20 体育用地 C4 2.78 0.19 医疗卫生用地 C5 4.86 0.34 教育科研设计用 地 C6 55.07 3.80 文物古迹用地 C7 3.32 0.23 3 工业用地 M 361.77 24.95 其中 二类工业用地 M2 293.84 20.26 三类工业用地 M3 67.93 4.68 4 仓储用地 W 26.46 1.82 其中 普通仓库用地 W1 19.73 1.36 危险品仓库用地 W2 6.5 0.45 堆场用地 W3 0.23 0.02 5 对外交通用地 T 97.82 6.75 其中 铁路用地 T1 22.02 1.5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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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面积(公比例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号 顷) (%) 公路用地 T2 75.8 5.23 6 道路广场用地 S 208.8 14.40 其中 道路用地 S1 202.11 13.94 广场用地 S2 5.94 0.41 社会停车场库用 地 S3 0.75 0.05 市政公用设施用7 地 U 30.39 2.10 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 U1 10.37 0.72 交通设施用地 U2 4.91 0.34 邮电设施用地 U3 2.34 0.16 殡葬设施用地 U6 12.77 0.88 8 绿地 G 93.24 6.43 其中 公共绿地 G1 53.24 3.67 生产防护绿地 G2 40 2.76 9 特殊用地 D 2.77 0.19 1100.00 总计 1450.02 0 附表3 中心城区近期建设用地平衡表 人均建序用地面积(公比例用地性质 设用地(㎡/号 代号 顷) (%) 人) 1 居住用地 R 1040.33 40.240.01 32
5 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 R1 93.08 3.60 3.58 36.6 二类居住用地 R2 947.25 36.43 5 11.22 公共设施用地 C 290.84 11.19 5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C1 32.29 1.25 1.24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200.01 7.74 7.69 文化娱乐用地 C3 7.94 0.31 0.31 体育用地 C4 9.04 0.35 0.35 医疗卫生用地 C5 5.61 0.22 0.22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 33.47 1.29 1.2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9 2.48 0.10 0.10 17.63 工业用地 M 455.50 17.52 2 15.4 其中 二类工业用地 M2 398.41 15.32 1 三类工业用地 M3 57.09 2.21 2.20 4 仓储用地 W 24.55 0.95 0.94 其中 普通仓库用地 W1 24.55 0.95 0.94 5 对外交通用地 T 50.82 1.97 1.95 其中 铁路用地 T1 25.46 0.99 0.98 公路用地 T2 25.36 0.98 0.98 14.16 道路广场用地 S 366.78 14.11 9 13.6 其中 道路用地 S1 352.32 13.5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