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行式自助设备吞卡,设备管理员可不出具吞卡清单、现场将吞卡交还网点,并在交接登记簿记录。
第四十六条 辅助维护。
设备管理员在清机时,可一并进行更换设备耗材、自助设备日常巡检维护、简单故障处理等工作,对复杂故障要及时联系报修。
第四十七条 紧急任务。
(一)收到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等反映的客户投诉、设备停运、设备维修等紧急情况,监督监控员应及时在加配钞系统制定紧急任务。
(二)综合处理员与设备管理员A、B办理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及任务钥匙交接。
(三)设备管理员A、B到自助设备点,按照任务要求取回吞卡或钞箱、关闭设备、打开下箱体维护等操作。
(四)任务完成后,设备管理员返回现金中心,将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及任务钥匙交还综合处理员。取回的钞箱,移交现金清分员按正常操作处理;取出的吞卡,按照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直接送还网点。
(五)只涉及上箱体的取回吞卡、更换设备耗材等紧急处理,集中加配钞团队由于线路、人员、车辆等因素无法及时处理的,可按约定要求网点或支行凭备用钥匙上门进行紧急处理。
网点或支行紧急处理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集中加配钞团队。
第四十八条 中止任务。
- 17 -
发生车辆堵塞、设备或通信故障等异常情况造成加配钞业务无法继续处理的,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向监督监控员、业务主管或现金中心主任等报告,经核实后,由业务主管在加配钞系统终止流程,设备管理员携带钞箱等返回。
任务中止后,原加配钞业务流程废止,要重新进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 投诉处理。
(一)集中加配钞团队原则上由综合处理员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对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等提交的涉及集中管理设备的吞卡、吞钞等投诉进行查找、处理及反馈;对非现金中心处理的投诉,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支行或网点。
(二)综合处理员应根据电子流水或纸质流水日志等资料,及时查找长短款原因,并将查实情况移交账务处理员作长短款销账处理。 (三)需要到自助设备点查找原因或处理的,可由设备管理员与正常清机一并进行,或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
(一)集中管理自助设备产生的流水日志等纸质资料原则上由现金中心负责保管、归档。
(二)设备管理员在清机过程中取回的纸质自助设备流水日志等,要与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一并交还综合处理员保管;综合处理员整理后,定期连同手工登记簿等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三)网点或支行人员因处理紧急任务而从自助设备取下的流水日志等纸质资料,要放在加钞区内,由设备管理员在下次清机时一并
- 18 -
带回;没有加钞区的,可先带回网点或支行,再通过押运或交换方式送还现金中心。
第五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清机时需通过网点营业内厅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无挂靠实体金库的支行开展集中加配钞业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现金中心调拨给该支行用于集中加配钞的现金,应为已清分的现金。
第五十三条 对在行式自助设备采用网点只负责装卸钞箱、其余操作由现金中心负责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外包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中加配钞服务外包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规范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分行与服务商签订外包合同时,应明确人员管理、交接手续、操作流程、质量要求、差错处理、收费标准、保密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
涉及加钞计划、现金调拨、账务处理等核心环节操作的业务主管、监督管理、账务处理等岗位不得外包。通过网点营业内厅进行清机的设备管理员不得为服务商人员。
第五十五条 人员管理。
- 19 -
(一)服务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现场管理员、操作员(以简称外包人员),以满足集中加配钞业务需求,并向现金中心提供人员相关信息资料。
(二)从事现金清分的外包人员要熟练掌握点钞技术、残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以及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并符合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服务商更换外包人员,应事先告知现金中心,并做好交接登记。
(四)工作期间,外包人员应穿统一工作服、佩证上岗,不得携带无关物品进入作业区域,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进入与其工作无关的其他作业区域。
(五)现场管理员应根据工作时段、人员素质等,对操作员进行合理排班,并事先告知现金中心。
第五十六条 集中加配钞团队应由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对外包业务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协调相关工作。
现场项目经理的出入库监交、现金清点复核及差错确认、装(开)箱现场监督等职责可由现场管理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外包人员保管使用的业务用印章、箱(袋)锁具和钥匙等,视同本行人员保管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在COMS系统登记其交接、保管使用等情况。
外包人员应妥善保管业务用印章、箱(袋)锁具和钥匙等,不得随意摆放,使用完毕要及时放回保险柜保管。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