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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提高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是指现金中心(或承担集中加配钞职能的分支库)成立专职的加配钞团队或外包服务,对自助设备进行现金集中加配钞及相关的清分、账务、吞卡等处理工作、实现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电子化、专业化、流程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支库。
无挂靠实体金库的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参照现金中心或分支库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以下简称集中加配钞)适用离行式和在行式自助设备。
网点营业内厅外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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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库,下同)视同离行式自助设备管理。
第五条 集中加配钞应以“集中管理,风险可控,提高效率”为原则。
集中管理:由现金中心统一负责已上收自助设备的现金清分、加配钞、吞卡、应急等处理及与业务部门、营业网点、外包服务商进行沟通协调。
风险可控:通过系统平台制定计划、分配任务及对各流转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并结合制度约束、岗位制约、监督检查等手段,严格控制手工交接、应急处理、人员道德、外包管理等风险。
提高效率:明确业务流程,合理安排人员、车辆及线路,缩减现金清分、装箱、押运等环节占用的时间,并加大自助设备清机频次,进一步提高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率。
第六条 现金中心开办集中加配钞业务,应明确工作场所和配置安防设备设施,并成立加配钞团队和配备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车辆等。
工作场所面积、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等应能满足加配钞业务操作和发展需要。
第七条 集中加配钞业务涉及的人员、设备、锁具、线路、账务等原则上要通过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加配钞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现金、机具、钞箱等交接手续通过加配钞系统完成及相关信息可在系统查询、统计的,不再在运营集中管理系统或手工登记簿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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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COMS系统,下同)进行登记。
第八条 集中加取钞业务相关的交接、清分、装箱、封箱、更换钞箱、复点等操作应在有效录像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加配钞团队人员应加强对名章、钥匙、出入证件等保管、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电子钥匙、PDA及自助设备上箱盖、加钞间门控钥匙等使用完毕,应及时交回现金中心,并入保险柜加锁保管。
第十条 前期工作。
(一)成立工作小组。分行应建立集中加配钞工作小组,由电子银行、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个人金融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落实集中加配钞各项推进工作。
(二)制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牵头制定集中加配钞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物品移交、锁具管理、业务处理、推进步骤等内容。
(三)提出申请。网点或支行根据实施方案,做好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重要事项的准备工作,确定挂靠或指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并提交书面申请。
(四)评估验收。分行根据申请,由运营管理、电子银行、安全保卫等部室按线条对自助设备或自助银行的风控措施、安防要求、维护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通过后方可上收。
(五)试点运行。现金中心实施时,可先选取1个自助银行或10台以下自助设备试运行,试点期可持续1-3个月不等;分行应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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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总结,解决问题、改进流程,再开展全面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