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我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岗位合同工。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岗位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工作制度及劳动纪律的; 3.服务态度差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4、严重失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营私舞弊,对我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岗位合同工在本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我院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15日内为岗位合同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属医院政工科。
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医院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编外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1.中学历放宽到持有高中或以上专业毕业证书或上岗证。对从事驾驶员等特殊作业的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作上岗证方能工作,严禁使用无证人员。实行试用期考评。
2.1 试用期满后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福利组成。
2.2 绩效工资:挂号收费处、驾驶员、文秘等行政后勤按工作量或岗位确定,具体参照有关实施细则。
九、医院加强人事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人事管理,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同时鉴于我院在人才招聘、引进、职工调入后,医院给予了一定成本的职业培训、进修等,为保证我院人才队伍的稳定,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1. 新员(含岗位合同,下同)工考核聘任有关规定 1.1 对新员工试用期规定
1.1.1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试用期一年; 1.1.2 应届生或未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的历届生见习期一年;
1.1.3 调入员工和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的历届生试用期一年。
1.2 见习期满考核定级转正规定
1.2.1 见习期(试用期)满,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后,进行工作述职,并由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填写意见。在意见中写明是否同意转正或续聘,如需延期,则说明理由与延长时间;
1.2.2 经考核合格的报人事局批准,按期转正;
十、医院应急人力资源调度管理方案
目的:为了确保在人员紧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情况下医院工作有序、正常进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1.下列情况,由医务科、护理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调配,特殊情况下由院部统一调配:
1.1突发公共事件; 1.2紧急情况;
1.3特殊保健/医疗任务 1.4人员紧缺
1.5新增加的科室或部门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特殊保健/医疗任务的人员调配: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医院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人员调配时优先考虑有能力可以调配的科室。 2.3被调配的员工须有相关的知识、工作经验和资格条件。
3.发生在夜间科室的人员调配。
3.1当班人员与科室负责人联系,在本科室范围内协调安排。
3.2本科室范围内无法协调安排,通知总值班通过医务科、护理部进行协调安排。
4.由于员工病假/工作繁忙造成的人员紧缺:
4.1加班、限制调休或其他休假、允许范围内调整工作时间;
4.2职能部门协调,临时从其他科室调配;
4.3被调配的员工,须指派该科室一位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指导、带教。
医院全体中层干部、医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须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
十一、员工聘用制度
(一)全员聘用实施办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稳定员工队伍,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1.2全员聘用制是医院和员工以聘用合同方式,确定医院与个人之间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用人制度。
1.3实施全员聘用制的对象是:医院编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1.4医院院级领导由县组织部任命。 2.聘用条件和程序
2.1受聘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2.1.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
2.1.2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合作精神;
2.1.3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资质要求;
2.1.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2聘任程序
按医院岗位数量,由本人申请、医院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合同的签订
3.1聘用合同由医院与员工签订,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是在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卫生部门领导管理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主权,同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劳动合同制员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3.2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资质能力和员工协商确定。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或见习期,聘用期限结合试用期或见习期要求及相关规定;职称变动合同重新按服务期限签订。
3.3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如本人要求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医院可以与其订立聘用至该员工退休的合同。
4.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4.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4.2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4.3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医院和与员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解除聘用合同:
4.4.1在试用期内,发现受聘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4.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4.4.3严重违纪行为者;
4.4.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4.5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