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最小间距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α≤300300<α≤600α>600注:1.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x(Ly)最小距离α≤600600<α≤900高层与高层13.0米13.0米高层与多、低层9.0米13.0米多、低层与多、低层6.0米10.0米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
要求的基础上,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南侧的,最小间距按第3.1.3条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东、西、北侧的,最小间距按第3.1.5条控制。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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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 朝向 间多距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朝向长边1.0H且≥6.0米—— 8.0米 ≥13.0米13.0米层建筑高层建筑山墙6.0米9.0米9.0米主要朝—≥21.0米≥13.0米向次要朝———13.0米向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最小间距角 α≤3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α≤6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0.8倍控制α>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Lx(Ly)最小距离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α≤60013.0米9.0米6.0米600<α≤90013.0米13.0米8.0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
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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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求:
1.与民用建筑相邻时,按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2.工业、物流配套用房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
3.与工业建筑、物流建筑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4.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5.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物流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第3.1.8条 住宅单元之间建筑开槽的,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时,开槽的最小宽度c应大于开槽的深度d,并大于4米。
工业建筑、物流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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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
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
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
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
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
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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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