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范围十分广泛。从文化权利的角度看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2005年10月通过的《欧洲理事会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中首次出现了“文化遗产权”的概念。⑤王云霞对“文化遗产权”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她认为,文化遗产权是个人、团体及国家等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和发展的权利;享用是主体对文化遗产的接触、欣赏、占有、使用以及有限的处分权利;传承是主体对文化遗产学习、研究、传播的权利;发展则是主体对文化遗产演绎、创新、改造等权利。⑥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天生附着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定社会成员不仅可以对自己所有的文化遗产行使享用、传承、发展的权利,也可以对他人或国家、集体所有的文化遗产享有接触、欣赏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用、传承和发展的权利,甚至对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遗产也享有一定的接触、欣赏与利用的权利。⑦当然,这里的“利用”不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使用权或者利用权,而仅限于某种合理使用权。胡珊辰认为,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基于对特定的文化遗产的某种利益或者与特定文化遗产的某种联系,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对该文化遗产进行享用、收益、处分以及传承和发展的一种复合权利,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两方

面的多种复合型权能在内。⑧胡珊辰在王云霞文化遗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了“收益”权能。周军从主体、客体、内容、特征等方面对文化遗产权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从主体的角度将文化遗产权分为个人的文化遗产权、群体的文化遗产权、其他法人和组织的文化遗产权、国家的文化遗产权以及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从客体的角度将文化遗产权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并对不同种类的文化遗产权内容进行了阐释和说明。⑨

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普遍人权,不同主体同特定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程度的关系,因而对特定文化遗产享有不同的权能。按照从外围到核心的顺序,首先,与特定文化遗产关系最为疏远的是普遍的、一般的个人,即一般社会公众。因此,一般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享有一定接触、欣赏、使用和保护特定文化遗产的权利。⑩这种权利,大体对应上述周军所说的“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这也正如2007年《弗里堡文化权利宣言》提到的那样:“人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文化身份,并且使这种身份获得尊重;人人都有权了解自己的文化以及组成人类共同遗产的其他文化;人人都有权接触文化遗产,他们不仅是当代人,也是后代人的资源。”(11)该权利体现了维护代际公平和代际利益的原则。朝戈金认为,获得和享有文化遗产权利是人权的构成部分,也是大量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12)

其次,文化遗产权是特定民族、国家、群体或者社区的文化遗产权,是指文化遗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由不特定个人组成的民族、国家、群体或者社区,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相关组织对该特定文化遗产履行保护、修缮和管理的职责;相应的,该相关组织除了对该特定文化遗产享有接触、欣赏、使用的权利外,还享有一定的传播、收益的权利,大体对应上述周军所说的“国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遗产权”。

再次,文化遗产全是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基于一定的私权关系,某些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特定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他们不仅享有接触、欣赏、使用、收益等权能,并在此基础上还享有对特定文化遗产进行处分、传承、创新、创造等权利。因此,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本质上是受限制的所有权或文化产权。与“个人的文化遗产权”相比,“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的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自然人的文化遗产权,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遗产权。由此看来,如果以特定文化遗产本身为中心来界定权利内容、权利范围及权利行使方式的话,特定主体与特定文化遗产在法律事实上的关系越密切,则实际享有的权能越多。

针对某一特定的文化遗产,不同主体拥有的文化遗产权的内容,或者说权能范围是不同的。文化遗产权作为一个权利的集合体,是由不同的权利束组成的。这其中包括文化遗产参与权(人人都享有一定程度的接触、欣赏和使用文化遗产的权利)、标明

身份权(主要是指文化遗产所属的群体、社区等对特定文化遗产进行署名,以显示其作为该文化遗产来源者身份的权利)、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或者相关组织基于特定公共利益对特定文化遗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包括适当的收益、处分权能)、文化财产权(文化遗产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或创造的文化遗产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文化发展权(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的社区个人及其组成的集合体享有的通过传承、发扬、吸收、创新等方式发展其特有的文化内容和文化形态的权利)等。

从文化遗产权所包含的权能来看,人类的文化遗产权(即“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文化遗产参与权。特定民族、国家、群体或者社区的文化遗产权包括管理权、标明文化来源权、发展权、财产权等;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除了包括上述的权能之外,还包括适当的处分权能。

通过分析不同主体文化遗产权的权能,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的文化遗产权,从权利的一面来看表现为个体对特定文化遗产享有的普遍意义上的接触、参观、观赏等权能;从义务的一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公权力机关有责任为公众提供便利和条件实现该项权能。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和社区的文化遗产权兼有公权和私权两种属性。公权属性主要体现为相关组织基于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和社区的公共利益对该文化遗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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