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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0.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20.3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 21. 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
时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
机构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人案。
21.3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1.4 资格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要求达到的投标人
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才得以进入评标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5 当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重新组织招投标。
21.6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2.1 评标由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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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分为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
22.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方法,具体见本部分“九、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3.1 进入评标环节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符合性审查。
23.2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
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23.3 当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新组织招投标。 23.4 通过符合性审查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文件封面及关键页均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2)投标报价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没有超出限价范围; (3)投标函内容及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文件有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投标文件有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 (6)投标内容无重大(实质性)偏离项目采购需求书的要求; (7)投标文件中没有出现明显对采购人不利的附加条件;
(8)投标文件没有其它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或违反相关法律的内容。 23.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
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6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合
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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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 24.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 投标文件的评审
25.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 26. 授标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26.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6.3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
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质疑
27. 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七、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8. 合同的订立
28.1 采购人与中标服务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
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9. 合同的履行
29.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
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9.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服务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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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法律
3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工程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九、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3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32. 评标步骤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一)符合性审查 (二)比较与评分
1、商务评分; 2、技术评分; 3、价格评分; 4、综合得分。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中标服务费
27.1 中标人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如下标准和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缴交中
标服务费。
27.2 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7.3 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服务类标准,按差额定率
累进法计算收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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