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对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水泥厂厂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4)制定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5)监督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6)设臵与我厂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厂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我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8)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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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加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书记是水泥厂党建工作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厂长完善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中心的多项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突出职业危害防治在水泥生产中的地位,积极开展好各项活动,分析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工作,提出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5)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巡视活动。
(6)强化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选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
(7)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造成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3、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对水泥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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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管理的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厂长抓好水泥生产工作,对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4)重点抓好职业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5)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6)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7)负责督促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4、分管生产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生产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厂长抓好水泥厂生产工作,对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3)负责机电运行和供电、排水、通风、运输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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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机电设备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涉及机电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
(6)抓好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7)督促检查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8)认真听取、采纳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5、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后勤生活和分厂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分厂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抓好水泥厂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后勤生活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5)督促检查水泥厂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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