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总结

宫,主要是郡太守,实际上等于一方诸侯,陈登原先生考据出,“汉时太守,可以自称为朝,可以被称为君,可以被呼为万岁,可以有社稷之称、阁下之称,渊源近似公侯”。不仅“名义崇高”,而且“事权之专擅”。只不过,这时的“诸侯”需要中央政府任免,而且不得世袭。不仅如此,从整个官僚体制上讲,郡太守的地位也是非常高的,太守品级与九卿同,如果入朝,就可以担任九卿,升为三公也是很平常的事情,战国时期宰相起于州部的传统,两汉依然。

郡太守的佐官有郡丞、长史(zhǎng shǐ)和都尉。前两者负责辅佐太守总理政务,都尉则是协助太守领兵的副将,但由于都尉在级别上略高于郡丞和长史,所以自己开府,有属于自己的属员。这些佐官都是由朝廷任命的,级别一般都比较高,均在六百石左右,但是由于体制的缘故,无论是官阶还是职掌都无法与太守相抗,所以,往往不是听命于太守,就是被太守排挤。真正得到太守信任,而且具有实权的是那些官秩不足二百石,由太守自己选拔(辟除)的属吏,即各种的曹、掾(yuàn),主要有功曹、五官掾、督邮和主簿(bù)。功曹和五官捺是太守麾下数一数二负责全面事务的属吏头目,主簿负责文书档案,而督邮则负责对属县的监察。这四者之下,则是几十上百的曹、掾和小吏。这些属吏,由于是太守自己选拔的,只对太守负责,所以使用起来得心应手,对于王朝行政体系中经常感到困扰的效忠问题,在这个框架内儿乎不存在,而且,主官由于提拔了属吏,所以等于是属吏的恩主,属吏如果要讲忠诚,那么首先是对恩主,然后才是皇帝。县是国家的基本行政单位。有汉一代,如果细究起来,县一级单位的名称挺杂,所谓“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就是说,指定为县侯食邑的县叫“国”,指定为皇家女眷食邑的为“邑”,凡有少数民族杂居的地方叫“道”,但是在当时,人们习惯上还是将这一级行政单位泛称为县。汉代也是按县的大小和治理的难度,将县的长官分为县令和县长两种,大或者难治者为县令,秩六百石;小或者易治者为长,秩三百到五百石。县令、长跟太守一样,都是类似全能主义的官僚,只不过管辖的范围要小一些,权力也要小得多,有少量的常备的军队可供支配,主要是负责捕盗。县也设有佐官,主要是县丞和县尉,前者辅佐县主官管理全面的政务,后者负责治安和捕盗。在佐官之下则是若干曹掾,基本上与郡的曹掾分工对口。4、王国官:汉代经过文、景、武三代的努力,诸侯王国己经被削弱到了跟郡差不多的水平,而且,诸侯王国的所有事务,均由国相承担,而国王们只不过是一些享受租税的地主,百事不理,也不许理。王国的官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境内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相,官阶与郡太守同,职权儿乎跟太守一样。其佐官为中尉和亟,再就是一大批的橡史,承担具体的国内事务管理。另一部分是国王的宫廷官员,地位最高是傅,即国王的师傅,负有教导国王“归正”的职责,一旦国王有不当之举,师傅要负连带责任。其次有负责警卫的郎中令、掌管车驾的仆、管理文书的治书、当然使者的大夫等等。这两部分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国王不得过问。所以,前一部分是管理王国的官员,相当于郡县首长,后一部分是监视国王的官员,相当于特务。

12汉代的选举制度:汉代的选举制度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察举,二是征辟。我们先说察举。自汉高祖刘邦以来,汉代开初几位皇帝时有下诏举才之举。到汉武帝时才大体形成了固定的制度,由郡国定期向中央推举人才(每郡岁举一人)以及应中央政府的特殊需要,不定期推举若干专门人才。察举的标准有四条:“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续汉书》志24《百官志》注引.《汉官仪》)这四条标准实际上指的是四类人才(四科),在具体的选举操作中往往又变成了两科:明经与明法。前者比较强调被选者的道德学问,后者则更看重其实际的行政(断狱)能力。当然,两者的道德底线则是行为要合乎儒家一般的伦理道德,不能有非孝不悌行为。在历史上常见的察举名目是举孝廉。西汉年间每个郡国岁举1人。到了东汉又改成按人口多寡的比例推举,每20万人岁举1人。除了孝廉以外,汉代察举还有贤良、文学、尤异、治剧、兵法等名目,以应付各种特殊的人才需要。察举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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