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1 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垫,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泼废弃土地复垦z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 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z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 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的复垦技术标准》。 2.3.3 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 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 克/立方厘米。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 用于建筑z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 其他技术标准z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四、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所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质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 酸、碱污染土地和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辐射防护规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 复垦工程标准: 2. 1 依据工业排污破坏土地的类型、特点、程度、地形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和方法。 2. 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并提出设计文件。 2. 3 工业排污造成破坏土地类型分类z分为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几类。 2.4 各类型破坏土地复垦用途及工程标准: 2.4.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z 2. 4. 1. 1 用于农业: ?切断污染源,以环境工程、工艺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人,必要时,挖出严重受污染的土层,实施去污染的处置。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时,依污染程度确定埋深。填筑场 地需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相邻土层及其上部土层的二次污染。即,必须实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他适宜方法处置。 ?经过上述工程措施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浓度在当地土壤一般范围内,方可用于农业。 ?覆土厚度0.5米以上,坡度不大于5度。有配套排灌设施, 满足当地防洪标准。 2. 4. 1. 2 用于林业z ?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严重污染的土壤层,宜采取挖出处置或其他适宜处置方法。 ?工程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指标在当地林地范围内,方可用于林、果种植。 ?岩土厚度1米以上。 ?坡度10---25度时,沿等高线修筑梯地、水平沟或鱼鳞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有机械化作业通道。 .果树种植区有排灌设施。 2.4. 1. 3 用于牧业: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严重污染地带,不能用于牧草生产,只能用作一般生态种植。 ?工程后经测定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标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围内,方可种草。 ?场地坡度不大于30度。 ?有布局合理的饮水点及适宜机械化的作业通道。 2. 4. 1. 4 用于渔业z ?应有防渗衬垫层或防渗工程结构设施。 ?有适宜的供、排水设施 ?其他同一般破坏场地复垦技术标准。 2.4.1.5 用于建设z ?有良好防渗、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移走或处置复垦区内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场地、地基、配套设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复垦工程标准。 2.4.2 酸碱污染地z 2.4.2.1 用于农、林、牧业z ?切断污染源,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处置受污染土壤。 ?处置过后,经测试确证土壤pH值在指定范围(5. 5--- 8. 5) 内。 ?处置霜的土层,可直接用于农业等种植,不需再覆土层。 ?场地坡度、排灌设备、防洪、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指标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2 用于渔业z ?有防污染隔离层或防漏工程设施; ?塘面积、水深、水质、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场地条件间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3 用于建设z ?有适宜的防渗和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场地、地基和配套设施要求符合2.4.1中有关部分。 2.4.3 有机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农、林、牧业: ?有关技术标准同前述同类标准。 ?依据《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对于放射性污染土地, 依据放射性强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 强度至卫生防护标准。并需实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对于受有机物污染的土壤,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选择适宜 的环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机物。 二工程设施后,污染物浓度低于有关标准,方可用于农、林、 牧业等种植。如浓度超高,则宜种植经济林、观赏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2.4.3.2 用于渔业: ?经土地安全填筑方法处置后,需有适宜防水渗漏工程设施, 方可用于渔业等水面养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运行工程措施。 ?放射性工业废弃物不宜用作养殖业的复垦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机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渔业等养殖。 ?其他标准同2.4.2中相应部分。 2.4.3.3 用于建设z 同2.4.1中相应部分。 2.4.4 盐渍化污染土地z 2.4.4.1 已受盐渍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盐量。 2.4.4.2 其他标准z 同2.4.1中相应部分。 3. 生态恢复: 3.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复垦: 3. 1. 1 用于农、林、牧业 3. 1. 1. 1 选择抗逆性强,特别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属)品质好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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