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过后,经测试确证土壤pH值在指定范围(5. 5--- 8. 5) 内。 ?处置霜的土层,可直接用于农业等种植,不需再覆土层。 ?场地坡度、排灌设备、防洪、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指标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2 用于渔业z ?有防污染隔离层或防漏工程设施; ?塘面积、水深、水质、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场地条件间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3 用于建设z ?有适宜的防渗和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场地、地基和配套设施要求符合2.4.1中有关部分。 2.4.3 有机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农、林、牧业: ?有关技术标准同前述同类标准。 ?依据《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对于放射性污染土地, 依据放射性强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 强度至卫生防护标准。并需实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对于受有机物污染的土壤,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选择适宜 的环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机物。 二工程设施后,污染物浓度低于有关标准,方可用于农、林、 牧业等种植。如浓度超高,则宜种植经济林、观赏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2.4.3.2 用于渔业: ?经土地安全填筑方法处置后,需有适宜防水渗漏工程设施, 方可用于渔业等水面养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运行工程措施。 ?放射性工业废弃物不宜用作养殖业的复垦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机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渔业等养殖。 ?其他标准同2.4.2中相应部分。 2.4.3.3 用于建设z 同2.4.1中相应部分。 2.4.4 盐渍化污染土地z 2.4.4.1 已受盐渍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盐量。 2.4.4.2 其他标准z 同2.4.1中相应部分。 3. 生态恢复: 3.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复垦: 3. 1. 1 用于农、林、牧业 3. 1. 1. 1 选择抗逆性强,特别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属)品质好的品种。 3. 1. 1. 2 通过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当地一般水平时,可改种其他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济林或观赏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 1. 1. 3 可实行草、灌、乔混合播种。 3. 1. 1. 4 粮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动物食用一般范围。 3. 1. 1. 5 三年后作物产量,果品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当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如用作牧草种植,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相当于当地一般草场中等产量水平。 3.1.2 用于渔业z 3. 1. 2. 1 场地、水源、水质等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3. 1. 2. 2 鱼塘水质如有污染物超标,需监测鱼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则可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 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断污染途径,待水质符合后,方可继续养殖。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z 3.2.1 用于农、林、牧业: 3. 2. 1. 1 依据污染物清除程度,确定种植种类。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围时,适宜种植抗(耐)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