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切断污染源,以环境工程、工艺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人,必要时,挖出严重受污染的土层,实施去污染的处置。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时,依污染程度确定埋深。填筑场 地需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相邻土层及其上部土层的二次污染。即,必须实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他适宜方法处置。 ?经过上述工程措施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浓度在当地土壤一般范围内,方可用于农业。 ?覆土厚度0.5米以上,坡度不大于5度。有配套排灌设施, 满足当地防洪标准。 2. 4. 1. 2 用于林业z ?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严重污染的土壤层,宜采取挖出处置或其他适宜处置方法。 ?工程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指标在当地林地范围内,方可用于林、果种植。 ?岩土厚度1米以上。 ?坡度10---25度时,沿等高线修筑梯地、水平沟或鱼鳞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有机械化作业通道。 .果树种植区有排灌设施。 2.4. 1. 3 用于牧业: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严重污染地带,不能用于牧草生产,只能用作一般生态种植。 ?工程后经测定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标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围内,方可种草。 ?场地坡度不大于30度。 ?有布局合理的饮水点及适宜机械化的作业通道。 2. 4. 1. 4 用于渔业z ?应有防渗衬垫层或防渗工程结构设施。 ?有适宜的供、排水设施 ?其他同一般破坏场地复垦技术标准。 2.4.1.5 用于建设z ?有良好防渗、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移走或处置复垦区内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场地、地基、配套设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复垦工程标准。 2.4.2 酸碱污染地z 2.4.2.1 用于农、林、牧业z ?切断污染源,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处置受污染土壤。 ?处置过后,经测试确证土壤pH值在指定范围(5. 5--- 8. 5) 内。 ?处置霜的土层,可直接用于农业等种植,不需再覆土层。 ?场地坡度、排灌设备、防洪、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指标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2 用于渔业z ?有防污染隔离层或防漏工程设施; ?塘面积、水深、水质、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场地条件间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3 用于建设z ?有适宜的防渗和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场地、地基和配套设施要求符合2.4.1中有关部分。 2.4.3 有机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农、林、牧业: ?有关技术标准同前述同类标准。 ?依据《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对于放射性污染土地, 依据放射性强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 强度至卫生防护标准。并需实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对于受有机物污染的土壤,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选择适宜 的环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机物。 二工程设施后,污染物浓度低于有关标准,方可用于农、林、 牧业等种植。如浓度超高,则宜种植经济林、观赏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2.4.3.2 用于渔业: ?经土地安全填筑方法处置后,需有适宜防水渗漏工程设施, 方可用于渔业等水面养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运行工程措施。 ?放射性工业废弃物不宜用作养殖业的复垦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机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渔业等养殖。 ?其他标准同2.4.2中相应部分。 2.4.3.3 用于建设z 同2.4.1中相应部分。 2.4.4 盐渍化污染土地z 2.4.4.1 已受盐渍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盐量。 2.4.4.2 其他标准z 同2.4.1中相应部分。 3. 生态恢复: 3.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复垦: 3. 1. 1 用于农、林、牧业 3. 1. 1. 1 选择抗逆性强,特别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属)品质好的品种。 3. 1. 1. 2 通过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当地一般水平时,可改种其他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济林或观赏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 1. 1. 3 可实行草、灌、乔混合播种。 3. 1. 1. 4 粮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动物食用一般范围。 3. 1. 1. 5 三年后作物产量,果品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当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如用作牧草种植,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相当于当地一般草场中等产量水平。 3.1.2 用于渔业z 3. 1. 2. 1 场地、水源、水质等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3. 1. 2. 2 鱼塘水质如有污染物超标,需监测鱼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则可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 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断污染途径,待水质符合后,方可继续养殖。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z 3.2.1 用于农、林、牧业: 3. 2. 1. 1 依据污染物清除程度,确定种植种类。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围时,适宜种植抗(耐)酸、碱、盐的经济植物和 一般用途植物,例如,观赏植物等。 3. 2. 1. 2 其他技术标准同2.4.1中相应部分。 3. 2. 1. 3 放射性废物填埋场地需定期检查种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性强度,如有超标,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 用于渔业: 3.2.2.1 一般技术标准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渔业部分。 3.2.2.2 有防治污染的运行措施。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遭受各种洪涝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淹漫及渍害 过后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2. 原则: 2.1 调查造成水毁地的类型,水的来源、水质及水毁程度。 2.2 依据过水类型、水毁程度,选择相应的复垦技术和利用类型。 2.3 其他原则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总则中相应部分。 3. 水段地复垦技术标准: 3.1 清除水毁地场地杂物及淤积泥沙等。 3.2 清理场地时,地面能够承载机械作业。 3.3 场地平整至无大块石、砾石、适合于利用类型要求。 3.4 位于粮棉基地的水毁地,排水防洪执行《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中\乡村防洪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3.5 水毁地恢复为各种用地的复垦技术标准z 3.5.1 复垦为农用地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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