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 图文

附件二:

四川电力公司

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落实各级农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农村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农电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农电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省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四川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实行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3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分层次的农电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4条 供电局(公司)建立员工安全记录档案,员工在农电安全生产中获得奖励或受到处罚应记录在案。

第5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直管的供电企业(电业局(公司)、供电局(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代管、控股的供电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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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农电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明确后,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对本细则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7条 省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第8条 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单位5个,分别奖励20万元。

第9条 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农电安全生产红旗供电所10个,分别奖励3万元。

红旗供电所评选采用动态考核。获得红旗供电所称号的供电所颁发红旗供电所奖杯,红旗供电所称号期限为一年。次年重新评选时,上年度获奖供电所未继续获奖的,将奖杯退回省公司,颁发给新获奖的供电所。如果连续三年被评为红旗供电所,奖励该供电所10万元,并颁发红旗供电所奖杯复制品一个,并永久性保存。

第10条 个人类

1、每年在省公司系统评选10个农电安全生产标兵,授予“农电安全生产标兵”称号并颁发证书,对每人奖励5000元。

2、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40个农电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其中供电所长15人,专职电工25人,授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对每人给予3000元奖励。

3、每年在省公司系统内评选25个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授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对每个人给予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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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奖励。

第11条 申报和评选办法

1、 符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条件的,由电业局(公司)根据当年的评选条件向省公司申报,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符合农电安全生产红旗供电所条件的,由供电所提出申请,供电局推荐,电业局(公司)审查后向省公司申报,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符合农电安全生产标兵、农电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的,由供电局推荐,报电业局(公司)审查后向省公司申报,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符合农电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条件的,由电业局(公司)向省公司推荐,省公司农电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12条 具有主业职工身份的农电管理人员,由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对非主业职工身份的农电工(供电所人员)的安全奖励,由省公司及各电业局(公司)在所收取的农网维护费中开支,并由农电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发给本人。

农电管理人员系指省公司、电业局、供电局(公司)从事农电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事 故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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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细则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细则,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13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

2.对负次要责任者: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

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供电所所长(含副所长):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由劳动中介机构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

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管理专责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7.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留用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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