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8砂轮应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应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砂轮机的安全罩应完整。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13.4.1.9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3.4.2电气工具和用具
13.4.2.1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应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修复。 13.4.2.2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13.4.2.3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3.4.2.4电动的工具、机具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13.4.2.5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3.4.2.6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3.4.2.7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不低于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应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3.4.2.8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l分钟。
13.4.2.9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否则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4.3潜水泵
13.4.3.1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1)外壳不得有裂缝、破损; 2)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3)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4)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5)校对电源的相位,通电检查空载运转,防止反转。
13.4.3.2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30m以内水面不准有人进入。
13.5 焊接、切割
13.5.1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3.5.2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3.5.3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电、气焊时,应按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3.5.4在风力超过5级及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时,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13.5.5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3.5.6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5.7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3.5.8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13.5.9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3.5.10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2MPa(兆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气瓶上应写明“空瓶”。
13.5.11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 13.6动火工作票制度
2.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3.6.1.1填用线路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P); 13.6.1.2填用线路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Q)。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3.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13.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13.6.4各单位可参照附录R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3.6.5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13.6.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3.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
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13.6.6.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13.6.6.3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班负责人,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员。
13.6.6.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6.5 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若动火单位与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属一个单位的,可以实行“单签发”。 13.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3.6.8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