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5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11.9.2.1.6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应受力平衡。绞磨卷筒应与牵引绳的最近转向点保持5m以上的距离。 11.2.2 抱杆
11.2.2.1 选用抱杆应经过计算或负荷校核。独立抱杆至少应有四根拉绳,人字抱杆至少应有二根拉绳并有限制腿部开度的控制绳,所有拉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11.2.2.2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11.2.2.3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 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 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缺少构件或螺栓、裂纹或脱焊; 3) 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11.2.2.4 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11.2.2.5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o;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1-3的规定。
1.2.2.6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12.3 导线联结网套
导线穿入联结网套应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不得少于导线直径的30倍。网套末端应以铁丝绑扎不少于20圈。 11.2.4 双钩紧线器
应经常润滑保养。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11.2.5 卡线器
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时应予报废。 112.6 放线架
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形成垂直角度。 11.2.7 地锚
11.2.7.1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其作用和现场的土质设置。 11.2.7.2弯曲和变形严重的钢质锚严禁使用。 11.2.8 链条葫芦
112.8.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化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0%者严禁使用。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11.2.8.2 操作时,手拉链或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轮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葫芦正下方。葫芦的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
11.2.8.3 葫芦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应将手拉链或扳手绑扎在起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1.2.8.4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1.2.8.5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1.2.8.6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1.2.8.7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1.2.8.8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 11.2.9 钢丝绳
11.2.9.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