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Microsoft Word 文档

云南省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中的永久和临时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云南省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二、编制依据

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 3、《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5、《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8、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9、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10、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

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四、基本要求

1、矿井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合适的地点设置永久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永久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永久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min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采(盘)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难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有关要求。

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20%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0人的避难需求。

4、无专用管路或专用管路无可靠保护的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供液、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5、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7、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8、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m。

五、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六、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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