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确保粮食数量真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各子公司和集团出资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国家政策性粮油和各级储备粮油以及经营的商品粮油损失损耗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粮食运输损耗

第三条 粮食运输损耗是指粮食从发运单位的最后发粮点到接收单位的最初收粮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产生的必然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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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运输损耗率。

包装 运距 或散装 运输方式 铁路 水路 50公里及以下(%) 51-1000公里(%) 1001公里以上(%) 包装 0.1 0.1 散装 0.1 0.1 包装 0.25 0.1 散装 0.29 0.1 包装 0.3 0.1 散装 0.34 0.1 20公里以下(%) 公路 21公里以上(%) 包装 0.25 散装 0.29 包装 0.1 散装 0.1 粮食卸车、船后检斤以前存在多次转运的,每增加一次装卸作业,相应增加一次装卸损耗 0.03 0.03 (二)小麦粉运输损耗率。各种运输方式,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三)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定额=发运数量×运输损耗率定额

第四条 计算粮食运输损耗数量,必须以每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计算单位,超过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减量,应视为粮食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食数量,如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发运数量,其多余部分为粮食运输溢余。亏量与溢余不得互抵。

第五条 油脂商品运输损耗。散装运输(不分陆路、水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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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计算最高不超过运量的0.2%;包装运输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三章 粮食储存损耗

第六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从粮食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水分、杂质减量。

1.水分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内部水分向外界蒸发造成粮食总量减少。水分减量按照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据实计算。

水分减量计算公式:

入库水分%-出库水分% 水分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水分%

2.杂质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

杂质减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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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杂质%-出库杂质% 杂质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1-出库杂质% 3.水杂减量是粮食水分减量与杂质减量之和。 水杂减量计算公式:

水杂减量=水分减量+杂质减量

(二) 保管自然损耗。

1.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2.原粮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

储存年限 半年以内(%) 一年以内(%) 一年以上(%) 品种 粮食类 0.1 0.15 0.2

注:储存年限以实际储存月份计算,大于等于12个月的为一年以上,大于等于6个月少于12个月的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少于6个月的为半年以内。

3.原粮储存自然损耗定额的计算方法。

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入库数量×定额自然损耗率

第七条 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仓间(堆、货位)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第八条 油脂储存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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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粮食损失损耗处置

第九条 粮食水杂减量实核实销。粮食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在一个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核销。计算粮食水分、杂质减量时,入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及出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粮食质量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条 处置一个仓间(堆、货位)的粮食储存损耗,在该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根据出入库检验报告、计量凭证分别计算,并一次性进行。不得混淆或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一条 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粮食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自然损耗定额”的差值按实核销自然损耗;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视为超耗,超耗作为粮食储存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的数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由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大气中的水汽(简称吸湿)、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质误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引起的。粮食溢余,不得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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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损耗。

第十三条 粮食损失损耗按分环节、分部门管理,粮食储存损失损耗由仓储业务部门负责报批;粮食运输损失损耗由购销业务部门负责报批。

第十四条 粮食损失损耗审批。

(一)粮食损失损耗在定额内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损失损耗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报批表》(附件1),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再按规定核减库存。并向集团每月填报《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备案统计表》(附件2)。

(二)粮食损失损耗超过定额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超耗原因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审批表》(附件3),分管领导审核,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上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损失。

第十五条 集团对存货损失损耗核销实行归口管理。仓储部负责存货损失的审核和认定;财务部根据仓储部审核意见办理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存货清查制度。年末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存货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确认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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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粮食损失损耗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职能部门对各子公司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子公司职能部门要对粮食采购、销售、出入库、质检、储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也可越级向集团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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