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6.4.3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 一般项目

6.4.4预应力筋张拉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张拉力下预应力筋的实测伸长值与计算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

2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张拉记录。

6.4.5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应检查预应力筋张拉后的位置偏差,张拉后预应力筋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5mm,且不应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3束。

检验方法:尺量。

6.5灌浆及封锚 主控项目

6.5.1预留孔道灌浆后,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浆记录。

6.5.2现场搅拌的灌浆用水泥浆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h自由泌水率宜为0,且不应大于1%,泌水应在24h内全部被水泥浆吸收; 2 水泥浆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水泥重量的0.06%;

3 采用普通灌浆工艺时,24h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6%;采用真空灌浆工艺时,24h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3%。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配比性能试验报告。

6.5.3现场留置的孔道灌浆料试件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30MPa。

试件抗压强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应留取6个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试件,并应标准养护28d;

2试件抗压强度应取6个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相差超过20%时,应取中间4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留置一组。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6.5.4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外露锚具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一类环境时20mm,二a、二b类环境时50mm,三a、三b类环境时8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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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一般项目

6.5.5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锚具外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5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 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7.1.2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折算成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尺寸折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采用。

7.1.3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7.1.4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检验评定。

7.1.5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7.1.6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O2的规定。

7.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2.2混凝土外加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外加剂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性能、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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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2.3水泥、外加剂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获得认证的产品;

2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一般项目 7.2.4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矿物掺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粉煤灰、矿渣粉、磷渣粉、钢铁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不超过200t为一批,沸石粉不超过120t为一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2.5混凝土原材料中的粗骨料、细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规定,再生混凝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7.2.6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可不检验;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施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份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检验报告。

7.3 混凝土拌合物

主控项目

7.3.1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7.3.2混凝土拌合物不应离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7.3.3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和碱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查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离子、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7.3.4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稠度等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强度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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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7.3.5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应满足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稠度抽样检验记录。

7.3.6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件进行耐久性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试件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和《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耐久性试验报告。 7.3.7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含气量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取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含气量检验报告。

7.4 混凝土施工

主控项目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是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7.4.2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和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4.3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混凝土养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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