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的拟写与处理

第一章 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概念

广义:凡是反映公务活动的文书,都称为公文。

狭义: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2条给行政公文下了一个定义: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的特点

1.公文由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担负义务的机关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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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文的制发具有程序性 3.公文具有法定效力

4.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一是指撰写公文所采用的语体,即现代汉语语体;二是指文件的格式。) 三、公文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公文可以有多种分法。不同的分类,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公文的特征或属性。

1.按适用范围来划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现行的公文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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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行文方向来划分

可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 3.按缓急程序来划分

可分为特急、急件、一般文件三类。这是从公文的办理时限来划分的。急件应当在接到文后3天之内办理完毕,特急件应在1天内办理完毕。

4.按保密级别来划分

可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和秘密。 四、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非重点,但主要在应用上)

为了确保公文迅速而准确地传递,避免行文紊乱,《办法》第13条、第14条指出:“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或职权范围确定。”具体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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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规则有:

1.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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