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也基本没有制定规范的文件。由于这些原因,致使编外人员的进人、使用、管理处于一种近似于失控的状态,人员的聘用程序相对简单,也使这部分人数增长过快。 四是政企、事企不分,改革不到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我县社会行业中介组织发展还不够强大,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尚不能完全推行。部分可以向市场采购的服务和可以委托市场运作的业务,依然由机关、事业单位自行操作,没有实现从“以钱养人”向“以钱办事”的转变。如有些后勤岗位可以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为社会化经营。 三、编外用工的危害

编外临时用工对机关事业完成一些中心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危害不少:

一是严重损害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本来“编制就是法律”,禁止各种形式的超编、混编、混岗行为,而编外用工从某一方

面来说,就是一种变相的超编、混编,损害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

二是加重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负担。《劳动合同法》已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订立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补偿等问题,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三是有违公平正义,容易滋生腐败。不可否认,某些有些人托关系先到空编机关中某个岗位上做临时工,然后再参加单位组织的招考考试(有的单位甚至在设定招考条件时为这些临时人员“量身打造”),这里面往往有某种利益关系在暗自成交

四是助长了机关不良风气。大量编外临时人员充实机关各股室,个别单位难免出现“忙了编外的,闲了在编的”的现象,造成官僚之风更盛,工作效率更低,机关作风更差,群众反响强烈。

篇五: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

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 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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