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 注水
5.8.1.1 注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8.1.2 注水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定人、定责、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
5.8.1.3 注水泵出口弯头应定期进行测厚。法兰、阀门等连接要牢固,发现刺、渗、漏应及时停泵处理。严禁超压注水。
5.8.1.4 应控制泵房内的噪声。 5.8.2 注汽 5.8.2.1 安装
5.8.2.1.1 蒸汽发生器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蒸汽发生器的安装。 5.8.2.1.2 安装单位应将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按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写的施工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5.8.2.1.3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发生器进行洋细的检查并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如有变更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8.2.1.4 水压试验前,专业检验单位应对其全面检查和记录,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由专业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5.8.2.1.5 监督检验合格,安装单位提供规定的资料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总体验收,通过后取得相关登记手续和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5.8.2.2 使用管理
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5.8.2.3 湿蒸汽发生器的修理、改造、定期检验报废、及安全附件与仪表应符合规定程序并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的要求。 5.8.2.4 井口装置
5.8.2.4.1 注汽井口各部分零部件应齐全完好。
5.8.2.4.2 注汽前单向阀全部打开检查,单向阀反向水压试验不渗不漏,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5.8.2.4.3 停止注汽后或中途停注维修注汽管线时,应关闭总阀门和干线阀门,打开测试阀门放空并维修管线。
5.8.2.4.4 重新启用的井口应检查和试压合格。 5.8.2.5 注汽管网
5.8.2.5.1 管线施工验收时,应经试压合格方可投产。
5.8.2.5.2 对注汽管线及阀组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并加强巡线检查。 5.8.2.5.3 在运行的蒸汽发生器设备和管线处设置警示标志。 5.8.2.6 注汽井的测试
5.8.2.6.1 测试施工时风力应不大于五级并在白天进行。 5.8.2.6.2 测试施工过程中不应关闭注汽生产阀门和总阀门。
5.8.2.6.3 测试施工人员应穿戴防烫伤的工作服、手套、工作鞋及防护眼镜。 5.8.2.6.4防喷管、入井钢丝、电缆、仪器及仪表应满足测试工况要求。 5.8.3 注气
5.8.3.1 注气站场应设高、低压放空系统,放空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设施。 5.8.3.2 有机热载体炉燃气系统应设稳压装置(或调压器)、过滤器、火焰熄灭报警装置。 5.8.3.3 空气压缩机和仪表风管网应设联锁装置,当管网压力降低时,空压机能自动启动。
5.8.3.4 注气压缩机应设单向闽和自动联锁停车装置,注气管线至井口应设单向流动装置和紧急放空阀、自动联锁装置,注气井口应设自动保护系统,自动保护系统应能自动关闭井口。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厂房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和油气集输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
5.8.4注聚合物及其他助剂 5.8.4.1 聚合物配制站和注入站
5.8.4.1.1 站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各种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检验,有记录并存档。
5.8.4.1.2 消防器材、消防工具应定人定期检查保养并记录。
5.8.4.1.3 定期巡回检查设备、设施,各种操作压力、液位应符合规定要求,保证机泵、电气设备应有接地线,并执行电气检查维护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5.8.4.1.4 容器和场地照明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