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权利。”而该语文老师将学生薛某赶出教室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向学生薛某赔礼道歉,并让其继续听课。

(3)学生薛某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而薛某面对老师的训斥与谩骂,力。 六、考核要求

1. 认真研读文字教材第7-10章的有关内容,完成各章的自我测试题。

2. 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一篇字数不少于1000的小品文。在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之前,学生可在网上反复修改、提交本人的作品,直到满意为止。

答案:

也同样辱骂了老师,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为此,薛某也应向老师赔礼道歉。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① 教师应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③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03任务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一、任务类型:小品文 二、任务发布时间:第6周。 三、任务最终完成时间:

学生学完文字教材前10章后,完成本次考核,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为第14周。 四、考核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等相关问题探讨 五、考核目的:加深对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相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

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校的学生是否也拥有这种权利呢?学生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的公民是否有差异呢? 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权。 6.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要行为表现是故意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信件。这里的信件主要是指收信人尚未收到或者尚未开拆的信件。隐匿,就是将信件隐藏,使收信人不易发现;毁弃,就是将信件撕毁、烧毁或者丢弃;开拆,则是指未经收信人允许,擅自拆开并偷看信件

内容。其中,开拆也属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本案例中,班主任将学生的信件扣下来,属隐匿信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轻微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如涉及信件数量较大的,引起严重后果的等等,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例中的班主任,育权。一个人权利的享受是应以其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一个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其享受法定权利的资格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还需指出的是,教育局和学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对教师和学生作出处分是合适的。

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外,班主任强迫学生读出信的内容,还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当然也包括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这里所说的“学生行为规范”是指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三个规章。这里所说的“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生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将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是为了保护其他学生上课的权利,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这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权利的享受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一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某种或某些权利就不再受保护。如同国家不保护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的生命权一样,学校也没有义务将一个扰乱课堂秩序、侵犯其他学生上课权利的学生留在教室里让他继续享受“上课权”,因此,该案例中教师将李某逐出课堂并未侵犯李某的受教

04任务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一、任务类型: 主题讨论

二、任务发布时间:第8周 三、任务最终完成时间

学生学完文字教材前12章后完成本次考核,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为第16周。 四、考核内容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五、考核目的

引导学生掌握教育法学典型案例的分析方法,提高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案说法,学以致用。

答案:

【案例】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

(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