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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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说明:《教育法学》形考共有5个任务。任务1、任务2、任务5是客观题(01任务_A 、02任务_A 、05任务_0001),任务3、任务4是主观题。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任务1、任务2、任务5试卷,直到出现这几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01任务_A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 错误 B. 正确
2.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错误 B. 正确
3. 政府规章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A. 错误 B. 正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项规定为义务性规范。 A. 错误 B. 正确
5. 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颁布于(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A. 1980 B. 1986 C. 1994 D. 2006
2. 下列方法中,( )是指在分析的基础上,把同一事物或不同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要素或某些侧面加以比较,确定其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间的关系或联系,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运行规律的学习方法。 A. 文献阅读法 B. 调查研究法 C. 比较研究法 D. 系统思考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 )原则。 A. 平等性 B. 终身性 C. 公共性 D. 方向性
4.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 A. 行政法规 B. 规章 C. 法律
D. 地方性法规
5. 教育法的( )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 原则 B. 规范 C. 体系 D. 渊源
6.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法定条件)、( )和奖惩。 A. 处理 B. 适应范围 C. 效力等级 D. 名称
7.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 )的权力。 A. 领导 B. 管理 C. 监督 D. 领导和管理
8. 家庭教育权是指(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监护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 未成年人的父母 B. 未成年人的家庭
C.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D. 未成年人的代理人
9.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 社会组织 B. 公民 C. 个人
D. 社会组织或个人
10. 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称作
( )。 A. 学习权 B. 受教育权 C. 教育权 D. 人身权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 A.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B. 教育事实规律
C.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D.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 以下各项中,( )属于教育法的渊源。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政府文件 D. 自治条例
3. 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 A. 时间效力 B. 空间效力
C. 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D. 对具体事件的效力
4. 我国主要对( )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法律保护。 A. 老年人 B. 流动人口子女 C. 儿童
D.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5.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 A.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B. 两者都是法律所赋予一定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C.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
利益
D.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其主要包括:(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答案: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2)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
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答案: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有多个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①明确教育发展的轨道。依法治教既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将教育从主要依政策治教、依人治教转变到依法治教的轨道上来。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在提出依法治教的口号之前,我国主要是依靠政策,有时主要是依靠人治来管理教育事业的。甚至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就能决定教育的命运,出现了以党代政、以人代政、以权代政的情况。这种管理教育的方式造成了很多错误的决策,使教育秩序混乱,发展受到影响。实践证明,为使教育管理更加有效,必须依靠法律,以确保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③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相关的教育机构,都必须把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例如,学校的设立、招收学生、管理学生、教育教学、教育经费、教师资格等等,在处理这些相关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去做。如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们就必须遵守法律,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对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人,不能聘任为教师,等等。④保障教育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为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⑤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此,对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法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惩处。⑥提供法律救济。依法治教不仅要知法、懂法,并且要守法、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这些
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同时还要执法、用法,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为受害者寻求适宜的法律救济途径。(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某小学不接收适龄孩子就近入学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日,某报新闻热线陆续接到几位家长的紧急求助电话:我们的孩子今年已步入学龄了,按就近入学原则应进入本区的某小学就读。可自8月31日以来,该校就是不接收我们的孩子入学,学校相关负责人称,要想入学得找校长签字才行,而校长则根本不露面。现在,别的孩子已在上课了,我们的孩子该怎么办呢?
接到家长们的投诉后,记者迅速与该区教育局联系,教育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按计划,该小学今年招收6个班,每班50人,目前招生名额已满,致使一些学生无法入学。因此,他们想劝这些家长带孩子到邻近的十四中(内含小学)就读,但家长们不同意。现在,该局正在处理此事。 对此答复,家长们很不满意:十四中并不“邻近”,况且,如果该小学确实是因为学生太多而无法容纳我们的孩子,我们也就认了,但造成学校招生名额满的原因是,该校收纳了一些不属该校接收范围的“关系户”子女入学。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案:
(1)本案是一起因学校拒收一些学生入学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保障适龄孩子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而本案中,该校如确像家长所言,是因招收了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入学而占满了招生名额,使得一些符合就近入学规定的孩子无法入学的话,则违反了教育的平
等性和就近入学原则,侵犯了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若确实招收了一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入学,则该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该校尽快退回那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而应按照规定接收这些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孩子入学。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孩子,严格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不能因照顾某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而剥夺了那些本应就近入学的孩子的受教育权。
② 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维权意识,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