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4)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场地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指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包括已经改变用途)的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场地。

(5)油田、采矿区及周边地区。指依据油田、矿区规模、开采历史、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环境敏感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场地。

(6)污水灌溉区。指污灌历史较长、有污染反映或怀疑受到严重污染的灌溉区域。 (7)主要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周边。主要蔬菜基地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规模较大的城郊主要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周边。 (8)大型交通干线两侧。选择使用时间较长的国、省道(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土壤(南方地区约为150米,北方地区约为1000米范围),包含所选交通干线上的收费站、服务区(加油站)所在地,各省可选择2条以上公路。

(9)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地区。结合省、市地方政府需要,选择土壤污染引起的疾病高发区、土壤污染纠纷多发区和重大污染事故场地及其影响区等政府高度关注的热点地区。 (10)其它地区。指废旧电器、汽车等拆解场地、灭钉螺区、灭蚁区或规模较大的木材防腐处理场地及其影响区。 4.3 混合区域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土壤类型、耕作情况基本相同的相邻区域;也包括同一网格内土壤类型交差分布的区域。 5 点位布设

土壤调查点位分为普查区域调查点位、重点区域调查点位、背景调查点位(剖面点)。 5.1 普查区域调查点位布设

普查区域采用网格法均匀布点,由省级环保部门利用1:25万(或其它比例尺,各省根据实际实情况而定)电子地图进行网格布点,各市、县按省级环保部门提供的点位经纬坐标进行现场勘查、定点,最终形成普查区域内土壤调查监测点位库。

以省为单位利用Arc GIS软件在1:25万(或其它比例尺)电子地图上统一划分网格,按国家要求的耕地8km′8km、林地(原始林除外)和草地16km′16km、未利用土地40km′40km尺度划分网格(表1)。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与耕地相结合的区域(重点指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的边缘区域),按耕地布点要求结合到耕地与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交差的网格中进行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土地利用类型(如城市用地),并对点位密度进行适当调整,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主产区开展加密布点调查。选用1:25万比例尺以外电子地图进行布点的,上报国家的点位图需统一标注在1:25万电子底图上。

表1 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布点基本网格要求

土地利用类型 耕 地 基本网格密度 8km′8km 备选网格密度及要求 4km′4km、5km′5km、10km′10km、12km′12km、16km′16km 10km′10km、20km′20km。超大面积、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的林地、林地(原始林除外)、草地 16km′16km 草地可扩大到50km′50km或更大,或在四周距边界5 km区域各布设1个代表点。区域面积不足一个网格的在距边界5 km区域任意地布1个点 未利用土地 可利用的 不可利用的 40km′40km - 50km′50km。区域面积不足一个网格的在距边界5 km区域任意地布1个点 在四周距边界5 km区域各布设1个代表点

完成电子地图网格划分后,利用GIS软件在电子地图上制作网格中心点(网格划分为正方形,

网格及中心点位见图1),网格中心点即为土壤调查点位。将中心点经纬度信息转换为数据文件格式,按全国统一编码要求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全省统一编码。现场勘查时需要通过GPS准确定位初始调查点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图1 网格布点及中心点位示意图

5.2 重点区域加密点位布设

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确定需要进行加密监测的重点区域,在重点区域外附近相同土壤类型地设置1个背景点,作为该重点区域土壤调查对照点。重点区域调查点位布设,由市、县监测部门按指定方法进行现场布点,并测定点位的经纬度坐标,报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电子地图定点,按全国统一编码要求由省级进行全省统一编码,以确定重点区域内土壤调查监测点位。重点区域所布设的监测点位应满足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需要。 5.2.1 重污染行业企业及周边地区

废气污染企业及其周围土壤,点位以污染源为中心的四个方向放射状布设,每个方向根据废气污染影响范围确定布点数,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适当增加监测点;废水污染企业及其周围土壤,沿企业废水排放水道带状布点,监测点按水流方向自纳污口起由密渐疏,布点数量根据废水排放水道的长度确定;综合污染型土壤监测布点综合采用放射状、均匀、带状布点法。具体网格要求如下:

表2 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布点基本要求

企业类型 企业规模及污染影响范围 1、国家级特大型以上规模企业、废气通过一定高度烟囱排放; 四个方向、烟囱影响范围内放射状布点,每个方向至少布设5个2、废气污染严重或排放有害气体的污点 废气 染源 四个方向、烟囱影响范围内放射状布点,每个方向至少布设3个点 主导风向下风向增加2个点以上 主导风向下风向增加2个点以上 基本布点要求 加密布点要求 污染源 省级大型以上规模企业、废气通过一定高度烟囱排放 其它 1、国家级特大型以上规模企业; 四个方向1000m范围内,每个方主导风向下风向增加1个向至少布设2个点 至少布设8个点,沿单独排水渠或直接排入的河流沿河(渠)布点以上 按水流方向自纳污口起由密渐疏 2、废水及污染物污染严重的污染源 点 废水 省级大型以上规模企业 污染源 至少布设5个点,沿单独排水渠或直接排入的河流沿河(渠)布点 至少布设3个点,沿单独排水渠其它 或直接排入的河流沿河(渠)布点 按水流方向自纳污口起由密渐疏 按水流方向自纳污口起由密渐疏 注:大型企业原则上要求在企业内采集土壤样品。 5.2.2 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

按场地大小进行网格布点,布点网格基本要求为50m′50m(网格面积约4亩1个点),可根据场地大小调整网格尺度。 5.2.3 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

首先按园区大小进行网格布点,网格尺度根据园区级别、面积而定,国家级工业(园)区不大于500m′500m, 省级工业(园)区不大于300m′300m, 市县级工业(园)区不大于200m′200m;其次,园区内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布点依据5.2.1要求进行调整。 5.2.4 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场地及其周边地区

点位以填埋场地为中心由密渐疏向四个方向放射状布设,每个方向在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至少布2个点;场地周围有水源流过的,应在河流流经场地的下游1000米范围内至少布设3个点。

5.2.5 油田、采矿区及周边地区

油田和采矿区污染物分布空间异质性强,布设土壤采样点时,应综合考虑这一特点。原则上,其点位以油田(或油井群)、主矿区为中心由密渐疏向周围放射状布设;开阔地带油田或矿区,按以油井或矿口区为中心沿四个方向每个方向至少布2个点(对油井可在100m内布点);依靠山体的矿区在矿口区按扇形3个均匀角度每个方向至少布2个点。在油井(群)、输油管和落地原油污染严重的地块以及矿渣堆放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密布点。 5.2.6 污水灌溉区

根据收集资料确定灌区边界、干渠及污水流向;采用网格布点,监测点自污水灌入处按水流方向由密渐疏,污水灌入处1km范围内网格不大于100m′100m,1km外网格原则上不大于500m′500m;面积为1万亩的灌区,其采样点数可控制在50个左右。可根据污灌区面积、灌溉污水量以及危害程度,按实际需要作适当加密调整。 5.2.7 主要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地

主要蔬菜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按网格布点,网格尺度按100m′100m设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有污水排放的,等同于废水污染企业周边布点,依据5.2.1要求进行调整。 5.2.8 大型交通干线两侧

依据所选择公路的里程数原则上按50公里等距离划分间距,同时兼顾省辖市内公路段和车流量,按同一省辖市内公路段设一个间距点的原则进行调整,在每个间距点两侧50米、100米、150米(北方地区可适当调整至1000米范围内,增加300米、500米、1000米)等处放射状布点。

原则上1条公路各选择使用时间较长的1个收费站、1个服务区(加油站)进行调查,收费站按上述间距点要求进行布点,服务区(加油站)按50米、100米、150米(北方地区可适当调整至1000米范围内,增加300米、500米、1000米)在外侧进行单侧放射状布点。 5.2.9 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地区

按特定需要,采用上述方法之一或综合上述方法进行加密布点。 5.2.10 其它怀疑污染区域

按特定需要,采用上述方法之一或综合上述方法进行加密布点。 5.2.11 重点区域土壤及水质、农产品采样点位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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