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类别 业务 性质 办理处(科)室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发文 字号 批复期限 (工作日) 业务案件分类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期限依据 城乡规划处 穗规函 40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镇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穗规批 40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20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穗规批 40 村镇规划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20 中心村规划 城乡规划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穗规批 40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 整治规划 城市规划类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审批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法规监检处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穗规函 20 法规监检处 穗规批、 穗规函 40 详细规划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 城市设计处 用地规划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市政处 用地规划科 行政审批 2
1 一般规定
类别 业务 性质 办理处(科)室 审批性质 发文 字号 批复期限 (工作日) 业务案件分类 审批依据 期限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城市设计处 军事、机关、用地规划科 院校规划、园林绿地 市政处 用地规划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穗规批、 穗规函 40 管线综合规划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穗规函 穗规批、穗规函 20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穗规函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穗规函 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穗规建证 28、31、38、43条 20 30 30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穗规函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穗规函 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穗规函 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穗规函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