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1)

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降级)、撤职,24个月;留用察看,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参加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资格。

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在处分期满后,由原处理部门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前,应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后,经处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管理权限经审议批准做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和工资标准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

解除处分决定应送达本人。

第四十八条 受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为: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组织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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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受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决定后,从处分决定做出的次月起执行扣发薪酬和年薪规定。

组织人事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受处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的规定,解除处分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对确已改正错误,现实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而需提拔使用的,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原处理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趸售、多经企业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所属单位其他规章制度涉及员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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