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1)

(八)收受下属单位和关联业务企业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操办婚丧喜庆、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过生日、节假日、出国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旅游、宴请、土特产,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三)违反财务制度乱发钱物,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违反规定购买或更换小汽车、未经批准新建和装修办公楼、购臵高档办公用品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的;

(六)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贪污、侵占、私分公共财物的;

(八)在经济往来中,索取或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

(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自治区、公司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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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为的。

第三节 违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审批程序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

(二)在施工中不按照规定,擅自同意开工建设;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设计规格、图纸;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违反工程审计、审价、决算规定,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在结算、决算工作中明知存在舞弊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或制止的;

(六)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或暴露问题,致使造成严重的生产事故的;

(七)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 (八)出借或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九)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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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或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参与招标的人员泄露标底,或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编制、审核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条款或具有倾向性的技术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在编制、审核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技术偏差或漏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招标工作的;

(五)员工参与评标工作,在工作中存在舞弊行为,或不尽职没有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非响应性技术要求或存在颠覆性错误,致使招标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在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未履行重新招标程序,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七)有其他违反招标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二)隐匿利润、虚列应支付账项,或将隐瞒、截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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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私分的;

(三)虚报冒领或骗取补贴、工资、奖金的; (四)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收支记录的;

(六)擅自处臵国有、集体资产的;

(七)在改转制过程中,隐匿资产、收入的; (八)在资产处臵过程中高价低估或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财产转移手续,损害企业利益的;

(九)有他其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渎职、失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认真解决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员工中反映强烈的呼声或意愿漠视、推诿,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体上访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二)对涉及员工生产、生活合法权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法依规办理,有失公平公正的;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方面违反民主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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