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要求规范(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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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

(2014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一定的顺序和要求组装后形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一、立卷基本规范

(一)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全部案卷材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审批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严禁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

与案件无关的文书材料,不得归入案卷。

(二)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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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

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独立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四)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对诉讼卷分文书卷、证据卷装订。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较少,适宜装订一卷的,可以将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一卷。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归案需要另案处理的,应当复印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备用。

撤销刑事案件、终止侦查案件、不予立案案件,在归档管理时,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立卷。

已经暂停侦查工作不能及时侦查终结的案件,须归档管理的,侦查部门应当复印备案后,将原件材料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立卷;其中,全案只有报案笔录等少量材料的,可以多案装订成一卷,但应当在目录和案卷封面将案件名称标注清楚。

(五)侦查工作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卷,诉讼卷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须退回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侦查卷一并移交所属公安机关档案部门;诉讼卷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保管的,可以单独将侦查工作卷归档。

二、诉讼卷立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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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卷,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规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诉讼卷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类。

(一)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反映诉讼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应当归入诉讼文书卷。

诉讼文书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卷内文书按照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排列:

1.卷内文书目录;

2.证明案件来源的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3.与立案、不予立案相关的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

4.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5.换押证;

6.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7.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8.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9.入所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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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材料,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处罚的相关文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1.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

1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3.回避相关文书,包括: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申请材料、刑事复议决定书;

14.律师会见相关文书,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5.移送起诉告知书; 16.辩护律师意见; 17.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18.结案后的相关文书,包括: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19.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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